内容摘要:换言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视责任如同自己的生命,对人民高度负责,恪尽职守,勤政为民,安不忘危,治不忘乱,勇于担当,不辱历史使命,不负人民重托”,这就是公务人员的良心,不作为或乱作为都是违背责任良心的非法行为。
关键词:公务人员;良心;公职人员;腐败;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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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懒政怠政”之害不可不除。“懒政怠政”行为一害群众,二害社会,三害国家。责任是公务人员自觉意识到了的义务,担当尽责是公务人员最起码的良心。“懒政怠政”在实质上都是责任良心的丧失。因此,必须履行“法定责任必须为”的原则,建立政府的“责任清单”,必须加强公务人员的职业伦理教育,并不断进行榜样示范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
【关键词】懒政怠政 责任良心 拷问
【中图分类号】D262.3
【文献标识码】A
李克强的《政府工作报告》在总结政府工作还存在不足时,特别指出:“少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乱作为,一些腐败问题触目惊心,有的为官不为,在其位不谋其政,该办的事不办”。这就是说,当前政府工作的不足,除开少数人的腐败之害之外,还有“为官不为,在其位不谋其政,该办的事不办”的“懒政怠政”之害。
首先,“懒政怠政”之害不可不除。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这一问题,足见这已经是一个不可小觑的严重问题。腐败之害必反,“懒政怠政”之害必除。腐败之害,可以亡党亡国,这已经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但是,“懒政怠政”之害究竟如何,却很少有人深入探究。仅仅就《政府工作报告》所列举的几个现象而论,“懒政怠政”之害,至少有三。一曰害群众:为官不作为,尸位素餐,居其位不理其政,“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有问题就回避,有困难就躲避,有风险就逃避,该干的不干,该办的不办,该治理的不治理,为官一任,未能造福一方,最直接的受害者首先是人民群众。二曰害社会:为官不作为,正气不足,邪气上升,社会沉渣泛起,黑恶势力横行,为官一任,不能保一方平安,是以有害社会。三曰害国家:为官不作为,对国家法律法规视而不见,对党和政府路线、方针、政策阳奉阴违,有令不行,违禁不止,必然危害国家前途和命运。“懒政怠政”失职之责,甚至还会成为少数违法犯罪的帮凶与党员干部腐败的纵容者、幕后推手和不开口的“教唆犯”。
其次,“懒政怠政”之害,虽然免不了法律的追究,但更需要承载责任良心之拷问。这一点,在“懒政怠政”者那里,并非如是说。他们会认为,“懒政怠政”只是不作为,并不等同于腐败分子的非法乱作为。其实,拷问“懒政怠政”之于腐败的责任良心,无非是一个五十步笑一百步之类的问题。凡腐败者,首先是责任良心的败坏,这是肯定的。 虽然“懒政怠政”被法律追究的轻重结果与腐败有别,但二者同出一源,即“懒政怠政”在实质上就是责任良心的丧失。责任是公务人员自觉意识到了的义务,担当尽责是政府工作人员最为起码的良心。公务人员之所以担任公职,与个人的自然人格毫无关系。黑格尔说:“行政事务和个人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天然的联系,所以个人担任公职,并不由本身的自然人格和出生来决定。”这就是说,公务人员担任行政职务,是由行政事务的公共性职能要求决定的,并不取决于个人的自然人格。黑格尔的论述有一定的合理性。国家职务是一种公共职务,公共职务要求公职人员以公共利益为唯一目的,个人不能独立地追求自己的主观目的。这是个人成为公职人员的基本前提。只有实现了这一前提,政府才给予公职人员个人一种权利。责任与权利互为前提。作为公职人员有了真实的责任感,政府才赋予公职人员一定的权利。如果没有真实的责任感,也就不应该拥有任何权利。黑格尔说:“有些公务人员仅仅是为了生计才担任职务于是没有真实的责任感、也没有权利。”这是因为,责任是行政权利的基础。有责就有为,有为才算履责,没有真实的责任感,也就没有权利。责任是良心的基础。凭良心办事,对于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是一种特殊要求,而对于公务人员则是一种一般性原则。良心不是一种先天的心理体验,而是行政人员自觉意识到的一种责任感,是公务人员自觉认识到自己的使命、义务和职责以后,所产生的对他人和社会应尽的道德义务的一种强烈的持久的愿望和自律。凭良心办事之所以是公务人员的一般性原则,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体,公务人员只是人民的雇员和公仆,他们的责任就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换言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视责任如同自己的生命,对人民高度负责, 恪尽职守,勤政为民,“安不忘危,治不忘乱,勇于担当,不辱历史使命,不负人民重托”,这就是公务人员的良心,不作为或乱作为都是违背责任良心的非法行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工作人员要忠诚于责任良心,第一是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履行“法定责任必须为”的原则,建立政府的“责任清单”。根据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就等于缩少了政府权力的范围;“法无禁止皆可为”,这就等于扩大了市场主体的活动空间。一大一少,一缩一扩,是否说明政府无事可干了呢?相反,政府的责任担当应该是更重了。随着全面改革开放的展开,市场主体的自由自主活动的空间必然扩大,社会的流动性在时间上必然加快,这就大大增加了市场监管的难度。监管不到位,势必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比如,由于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饮食中毒事故,国外频频出现。政府是市场监管法定责任者,维护市场秩序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公务人员必须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凡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职责都必须充分履行,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更需要专门有效的监督问责机制。要坚决克服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对不恪尽职守,尸位素餐,碌碌无为而不履行职责或履行不充分的政府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与处罚,做到该撤换的撤换,该调整的调整。
第二是要加强公务人员的职业伦理教育。按照职业伦理的价值属性,行政伦理本质上就是一种责任伦理。恪守岗位职责,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是每一个公务人员的基本伦理规范。这就要求,必须把责任伦理教育贯穿公务人员入职、履职和述职的全过程。所有公务人员入职时,都应该进行一定的责任伦理教育与培训,将政府工作人员最为基本的伦理规范烂熟于胸,并面向国旗宣誓。履职过程,每个职位都必须制定岗位责任伦理规则和具体的行为实践规范。就政府工作人员而言,无论个人主观上有何种问题,如升迁、定职或消极应对纪检部门核查监督等等,都不能当成履行公职时不作为的理由。这就是说,凡是正在履行职务的政府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自觉摒弃个人私心杂念,爱岗敬业,恪守职责规范,做到居其位,谋其政,时候坚守公务员的责任良心,依法公平公正,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地接待、处理和解决任内的每一件事情。公务人员调动、调整或离职时,必须要有恪守职责的述职总结和报告,自觉接受上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三是要不断进行榜样示范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榜样可以加深政府工作人员对模范人物的情感,能够进一步增强责任良心教育的实效性。加涅说:“模仿对于态度改变的有效性,与无名人物所传达的信息或口头命令在改变态度方面的无效性,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没有榜样,就等于口头命令,口头命令不仅对于人们的工作态度改变的效果是有限的,而且带有一定的“暴力”倾向,其结果还有可能引发人们的逆反心理。实践证明,突出榜样的示范作用,对所有公务人员都有十分重要的感召力和引导力。我国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出现了数不胜数的恪尽职守的模范人物和先进榜样,比如,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毕生献身党和政府事业的周恩来总理;敢于担当,不辱历史使命,不负人民重托,勤政为民的焦裕禄等。这些都是全国人民和公职人员学习的榜样。但是,为了强化公务人员的责任良心教育,彻底祛除“懒政怠政”之弊,光有正面的激励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有反面的典型警示。所谓“警钟长鸣”,既是指典型警示需要制度化、经常化,也是说警钟对每一个人的警示都有恒久的效应,可以强化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良心意识。
(作者为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教授。该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协同创新中心项目”和“广西八桂学者岗位民族地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重大问题研究团队项目”成果。)
【参考文献】
①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1961年。
②谭培文:《行政伦理是一种责任伦理》,载《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③[美]R·M·加涅:《学习的条件和教学论》,皮连生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