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4月27日上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在广西宜州举办了“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经验研讨会”。
关键词:村民自治;STUDIES;RURAL;建制村;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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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4月27日上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在广西宜州举办了“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经验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村民自治专家以“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为核心议题,围绕新情况、新探索、新思路、新理论等四大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曹国英巡视员,以“村民自治实现形式的调整——因地制宜,形成合力”为主题,详细介绍了村民自治体的完善与发展、村民自治组织与农民密切度等两大问题,并重点就完善建制村组成结构的必要性进行了讲述。
【主讲嘉宾】曹国英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巡视员
“因地制宜,形成合力”: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实践探索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上午好。我发言的主要观点是村民自治实现形式的任何调整都要做加法。我所汇报的具体内容有以下三点:
一、村民自治体的完善和发展
在以南方山区为代表的建制村下辖多个自然村的区域,这种调整应该重在村民自治体的完善和发展。继续保持在建制村设立村委会、并在自然村层次强化村民自治组织制度建设的地方,应该逐步明晰两个层次的职能分工,完善包括决策、执行、公开和监督等方面的自然村层次的村民自治体制。将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下沉到自然村、改变原来建制村管理体制的地方,要力求在原建制村层次保持村民自治体制,防止村民自治层级的降低和空间的压缩。可考虑的选项之一,是在原建制村层次保持村民自治基本单元联合体的治理结构,不能在这一层次设置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造成行政层级的向下延伸。
二、村民自治组织与农民密切度
在以北方平原地区为代表的建制村和自然村基本一体化的区域,应该积极寻求村民自治组织与村民更加紧密的连结方式。这些区域的自然村规模一般比较大,不足千人的村很少见。故村民自治基本单元也就是设置村委会的建制村大多是以自然村为范围的,这些地方一般不存在调整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经济社会要求。但现实中一些村委会与村民之间利益联系不紧密和社会管理方面的断层值得重视。能否在涉及土地经济关系的问题上,强化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村民小组的作用,以利于维护农民的土地产权利益,减少土地利益冲突。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方面,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一些可以分解的基础设施建设如街面道路硬化等,可否参照一些村庄的经验,按照受益关系分区片承担相关任务,以强化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致性,减少全村范围内协调利益关系的难度。在进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可否探索更有效地发挥区片负责人、村民代表和户代表作用的途径和方式,补足村民自治管理的断层,维护村民自治体制,抑制村委会的行政化、官僚化倾向。
三、完善建制村组成结构的必要性
在原以减轻财政负担为导向的并村力度很大的地方,应回头看看有没有进一步调整完善建制村组成结构的必要。如果并村以后,新的建制村下辖的原有各村之间没有什么经济社会管理上的必然联系,同一建制村、不同自然村之间村民并不熟悉,还在实行自成体系的分治管理,甚至在村委会选举方面还需要各自分配成员指标,村民反映不便于实行村民自治,且原有各村也具有一定规模,已经合并的建制村组成结构是否需要重新调整,应该予以关注。如果合并后原有各村之间的经济社会活动融合度较高,村民认可,可以探索在现有基础上有效发挥各自然村自治功能的适当途径,不排除实行两个层次的村民自治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