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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语分析与正义 多学科学术话语体系中的正义理解
2017年12月25日 15:36 来源:内蒙古社会科学 作者:亓光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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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政治哲学中,正义是一个本质存疑概念,其与应得理论、自由主义、福利主义与多元主义等语境以及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话语体系关系密切,也因此表现出了模糊性的话语特征。对此,传统的正义理论缺乏话语意识,需要对正义概念进行话语分析,其核心要务是展现正义之要素、标准是如何在特定的语境中衔接而成为特定的节点,并进而在不可能实现的完备性中以话语空指的形式辐射影响到社会诸领域,并通过正义话语的模糊性分析框架的建构才能凸显正义解释之争中如何认识正义作为本质存疑概念的“政治性”。由此,理解正义就是在正义概念的不确定性中不断扩展对诸多争议解释的新理解,这便会促发一个正义的政治哲学变革,即“理解的正义”。

  关键词:正义;话语性;话语分析;多学科;政治的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当代中国公正话语体系构建研究”(编号:13CZZ002);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重大项目“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与前沿问题研究”(编号:14ZD010);中国矿业大学基础与新兴学科建设项目(编号:04212) 。

  作者简介:亓光,男,中国矿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正义是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核心概念。虽然“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正义则是社会诸制度的首要德性”[1](P.3),但在如何界定正义、正义为何是首要德性、这种首要德性怎样表现、作为首要德性的建构性与实践性之间怎样划分等问题上却见仁见智,显然理解正义本身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而理解正义的困境在于“正义概念的话语性”,这体现为在不同学科学术话语体系中,正义在核心理念或原则上的抽象同一性与建构原则、指向对象与应用方式上的具体多元性。对此,从话语理论特别是政治话语理论视角下,可以通过话语分析之方式来深化对正义的理解,从多学科学术话语体系的层面上分析正义概念的话语性。

  一、正义概念的话语性

  众所周知,正义始终是一个美誉度很高的术语。苏格拉底认为正义看作一种普遍意义上的至善,亚里士多德则将正义看作政治生活唯一的“善”,帕斯卡尔提出正义的迫切性等同于人维系自我生存的必需性,皮特金(Pitkin)则指出对正义的诉求超越了人克服饥饿的动力,而罗尔斯所标榜的“作为制度首要德性的正义”更是赋予正义在政治社会中以最高价值的地位。诸如此类,正义已然成为一个广义的肯定性概念或积极性评价的代指。

  然而,在理解正义的过程中,却产生了复杂而矛盾的现象,甚至存在彻底否定正义的观念,将正义看作“虚幻的善”或“乌托邦理想”。这种观点认为,正义即便是人类伦理生活的核心范畴与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但人的思想与行为动机在本质上是个体性的,那么关于什么是正义的认识必然缺乏一般共识,必然存在理解的碎片化和无法沟通性的现象。因此,正义大多是“是一种情绪的宣泄,这种情绪体现的是一个人将其需求植入到一种绝对化的公理”[2]( p.274),甚至是“毫无意义而且徒劳无功的”与“轻率的、欺骗性的”[3]( pp. xi-xii)。当然,这种消极正义观大多只能在局部或特定的前提假设下发挥作用,而在普遍意义上并不能提供让人信服的批判意见。既然虚无主义无法客观呈现和解释“理解正义的分歧与矛盾”,那么,这是否是正义的内在特征呢?对此,有学者认为理解正义的过程中出现的分歧与矛盾,是哲学的斗争性的表现。具体而言,一切“正义的真理是唯一的”主张都难以解释唯一真理与碎片理解之间的悖论,而这恰恰与“进行哲学思辨与打仗或战争的模式相当。论证就是攻击,(有攻击)就会有被击落的或被击沉的对象。这个过程就像面对一面城墙,要么保卫、要么击垮,要么就彻底瓦解(demolish)。而人的理念(观念)就是用来被扼杀与摧毁的。”[4]( p.1)

  那么,理解正义的“真理性”与其解释分歧之间岂不是一种“相对主义的解释循环”?正义及其理论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如此一来,这种对理解正义分歧和矛盾的看法陷入了“相对主义”的窠臼。森(A. Sen)指出,认识和运用正义时不应将比较性路径等同或者误解为相对主义[5](pp.15-18)。事实上,之所以在理解正义中存在分歧与矛盾,其原因在于正义理论(理解正义的结果)既具有“超前性”又具有“滞后性”,而且两者是同时存在的。对此,努斯鲍姆指出:

  “(正义理论)应该具有一种一般性和理论性的能力,使之能够达到超越当时政治冲突的水平,哪怕这些理论本身就来自于此种冲突。”同时,“(正义理论)还必须对于整个世界及其最迫切的问题做出回应,必须在其框架内面向变化保持开放姿态,而且甚至在它们的理论框架中就可以对新兴问题或久拖不决的老问题做出回应。”[6](P.1)

  继而,努斯鲍姆认为,在当代,根据涉及范围,在理解正义时(对于任何正义理论而言)就有三个共同问题是见仁见智、悬而未决的:

  “第一个问题是正义对待身心遭到伤害的人。⋯⋯第二个迫切的问题是将正义拓展至全体世界公民,以此理论地表现出我们如何将世界看为一个整体,在这里,人们的出生与国别从一开始就无处不在地扭曲人们的生活机会。⋯⋯最后一个问题则是我们需要面对设计我们如何对待非人类动物的正义问题。” [6](PP.1-2)

  在一定程度上,努氏的论述表明任何正义理论只有理论问题的共同性或唯一性,却很难甚至没有解释的相融性与一致性。换言之,理解正义面对的是一种话语现象,而话语就意味着任何理论或者具体到每一种概念界定(解释)都不是唯一或最终的。对于正义概念而言,这种现象的核心是正义概念具有话语性。在本文中,所谓正义概念的话语性,即围绕正义概念,在不同学科的学术话语框架下,以探求正义的本真性理解为目标而产生的多元解释及其相互影响的话语特性。为了说明正义概念的话语性,有四点要求(或者说,必须有四点基本考量)需要陈清。首先,人及其人们之间乃至人与其他生物体之间的关系是理解正义的基础,这些关系的具体局限性作为人类社会生活局限性的集中表现形式决定或制约着正义的解释;其次,正是存在上述局限,正义的诸理论或解释就必然要在相应的人类行为与社会的、制度的结构为个体选择和集体选择所提供“表现的舞台”上提出各自的“正义话语”;再次,对于这样的“正义话语”而言,其主要涉及到“人们应得什么及其原因的讨论”以及“对稀缺的有价资源有组织的生产与再生产的解释”时,必然存在两种基本认知,即(1)认为特定社会安排是无法避免,(2)认为改变具有敏感性;最后,面向两种基本认知的正义话语,必然具有语境性、实践性、多样性与沟通性。显然,这样四点基本考量表明,理解正义,关键不在于它是否具有且如何阐明正义的真理性,而是指向由于正义具有的话语性而需要从话语分析中客观面对“正义的真理”及其争论。

  但是,在以往的伦理话语框架下,为了维护其唯一性,正义概念在多学科语境中的话语性被隐藏起来,而变成了“先验性与比较性”等两种分析路径之间相互掣肘的现象。众所周知,正义的“实践指向”使得各种正义理论(实际上就是理解正义的理论)既应具有一般性并超越相应时代的政治冲突而具备理论效力,又必须应对现实世界及其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围绕正义概念的话语性,是在科学认识理解正义的分歧和争论的基础上,寻去以话语分析的方式在不同正义理解的分歧与矛盾之上实现和维系一种平和性替代(A peacemaking alternative)。因此,假如正义具备一种真理,那么其也应是正义概念的话语性将正义的抽象性和现实性有机整合起来这一真理,而不是正义必然指向某个(或某些)具体目标和实质结果的“真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寻求真理是一切思考的功用,而实践思考的真理要和正确的欲望相一致”[7](P.122)。面对正义概念的话语性,我们认为,应在理解正义时,注重作为解释正义之语境的不同学术话语体系,主要分析的是:正义的基本规定性(“寻求真理”)如何与不同学科的解释(正确的欲望)相互协调一致的。对此,我们面对不同学科的正义话语,破除话语壁垒,在跨学科语境中进一步揭示正义概念的话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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