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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居组法》与《村组法》合并的必要性
2016年01月11日 10:38 来源:理论月刊 2005年02期 作者:陈国申 陈福卫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机构】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 湖北武汉430079; 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居民自治与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的两大组成部分,目前我国采取的立法模式是区分立法,即以《居组法》和《村组法》分别对其自治组织居委会和村委会进行规定。笔者认为,这种立法模式只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根据我国目前基层民主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来看,合并立法更有助于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居组法;村组法;居民自治;村民自治;

    试论_居组法_与_村组法_合并的必要性_陈国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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