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十八届六中全会根据当前发展的形势制定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一方面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既定主题,为当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出了与时俱进的严格要求,另一方面它也是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的总体布局和进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十八大以来党规党纪法治化建设的推进和深入。
一、六中全会是十八大以来党规党纪体系化建设的新推进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自身建设,明确提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带领全党开辟了党的建设的新境界。除了改进工作作风和强力反腐等重大举动之外,中央还大规模地推进党内法规体系的系统化和法治化建设,十八届六中全会制定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就是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新的阶段性成果,是党规党纪法治化建设的持续推进。
十八大以来,除了对党章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外,中央在短短几年内对党规党纪等党内法规进行了大规模密集的“立法”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有:一是系统地重新梳理了以前所有的党内法规,二是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修订了许多重要的党内法规,三是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针对以往党内法规庞杂散乱、交叉重复的现象,中央重新梳理了已有的党内法规,对重复交叉的精简合并,对已经不适用的清理淘汰。从2012年7月到2014年11月,中央分两次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由中央出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2014年11月17日,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通过对中央出台的23000多件文件进行筛查,共梳理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178件。经过清理,废止322件,宣布失效369件,二者共占58.7%;继续有效的487件,其中42件需适时进行修改[①]。
对党内法规的修订,涉及多个重要的条例和准则,影响最大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由2015年10月12日由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0月21日正式发布。与2003年颁布的纪律处分条例相比较,此次新的纪律条例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修订幅度超过了80%。修订后的条例从原来的三编十五章178条,缩减为三编十一章133条,字数从24000余字缩减为17000余字。此前在2013年5月,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发布,与1990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比较,内容更加丰富、规定更加具体、程序更加明细,成为党内第一部正式公开的“立法法”。2013年12月,中央修订了2002年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5年10月又修订了2006年出台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新的社会形势下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作用和干部培训做出了新的规定。2015年8月3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正式颁布,2009年7月2日印发的试行条例被取代。2015年12月25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也取代了原有的试行条例。
截至目前,十八大以来全新制定和颁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达到了十个左右。2013年5月,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配套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首次发布。2013年11月,中央办公厅发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首个党内法规制定五年规划。此后,新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始大量密集出台。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4年7月中央办公厅下发了《省部级领导干部秘书管理规定》,2015年6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布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5月29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然后于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截至六中全会之前,十八大以来重新修定和全新颁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已经达到50多件,短短几年内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暂新的阶段,呈现出了系统化、规模大、数量多、速度快等特点。
此次十八届六中全会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当然是为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实现全责从严治党的目标,但其并非孤立的政治行动,而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有目的地进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持续推进。
二、六中全会体现了党规党纪建设与时俱进的新成果
十八届六中及其制定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既是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逻辑推进,又是针对当前党的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度建设,是党规党纪与时俱进的新成果。从严治党,一方面要有纪律和制度作为规矩和尺度,另一方面也要有风清气正的党内气氛才能把规矩和尺度落到实处。十八届六中全会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既是党规党纪制度建设的一部分,也是营造党内良好政治生态的价值建设重大举措。在这个大的背景下,十八届六中全会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第一,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主要目标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
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状况总体是好的,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正如习近平2014年10月8日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讲话所指出的,一些地方和部门自由主义、分散主义、好人主义和个人主义盛行,有的搞家长制、独断专行,以至于一些人不知党内政治生活为何物,是非判断混乱模糊。有的干部信奉拉帮结派的“圈子文化”,整天琢磨拉关系、找门路,专门分析与领导有关的各种人际关系,以抱上领导的大腿为主要目标。有的领导干部喜欢当家长式的人物,希望别人都唯命是从,认为对自己百依百顺的就是好干部,而对别人无论怎样可以不闻不问,弄得党内生活很不正常。因此,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讲话中明确提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党要管党,首先要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首先要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因此,制定一部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以及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是对新形势党的建设新问题的与时俱进的回应。
第二,以党章为依据,强调维护党章的权威。
十八大以来党规党纪建设都非常强调尊重党章的精神,十八届六中全会更是多次强调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十八届六中全会公告指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着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着力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努力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关于党内监督问题,十八届六中全会公告同样强调,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公告指出,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的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等情况。
第三,规范和监督的重点都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十八届六中全会公告明确指出,不论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还是加强党内监督,针对的重点都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信心和决心,以及从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党中央自身做起的表率精神。
公告指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党作出示范。监督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三、六中全会体现了党规党纪法治化建设的一贯追求
毫无疑问,十八大以来党规党纪建设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原则和精神,如果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来看,十八大以来党规党纪建设还有一个突出特点,那就是持续地体现了制度化和法治化的原则。
首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修定充分表明党中央对于党内法规体系法治化建设已经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追求。
201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其配套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同时发布,对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制定原则、规划计划、起草程序、审批发布、适用解释、审查备案和清理评估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如此细致入微地确立党内“立法”的规则和规范,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说明了党中央对于党内法规制定和建设的法治化已经具有了系统而明确的目标。
从2012年7月到2014年11月,中央分两次全面清理中央以前出台的所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中央对于党内法规体系法治化的追求。从23000多件文件中全面筛查甄别,对新中国以来中央出台的全部文件全覆盖,这是一个非常巨大的工程,这充分说明中央对党内法规体系系统化和法治化建设的决心和追求。
其次,新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制度化和法治化的原则。
新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高度尊重党章为前提的。如在条例第一编第一章的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在第三条更是明确指出了党章在党内法规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这向大家表明,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党内的宪法,新条例完全遵循党章而制定,违反党章就要依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新纪律处分条例在党纪和国法之间有意识地进行了有效的区分和衔接。原纪律处分条例的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也浪费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极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此次修订删除了原条例中70余条与刑法和社会治安处罚法重复的条款,在总则中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时“都必须受到追究”等规定;在分则中规定,凡是党员被依法逮捕的,都应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凡是党员干部违法犯罪,除过失犯罪外,一律要受到党纪处分,从而实现党纪与国法的衔接。
再次,党风廉政建设催生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从法治化的角度规定了对领导干部问责的细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会议上再次强调,党委、纪委或其他相关部门都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守土有责,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那么,什么是党委的主体责任,又如何将各级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呢?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不应是一句笼统的空话套话,而应该以明确的形式规定下来,当那些因不能履行主体责任的党委出现问题的时候,必须实行问责机制,追究主要领导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但是,党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其问责机制应该体现制度化的原则,应该科学地设定问责程序。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该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第六条规定了哪些情形下应该问责,第七条则详细列举了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如把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规范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方式。
最后,六中全会是十八大以来党规党纪法治化建设的推进和深入。
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主题是全面从严治党,但是全会公告明确指出,从严治党必须以党章为依据,而且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以及加强党内监督的目标都是维护党章的权威。
十八届六中全会更是多次强调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十八届六中全会公告指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十八届六中全会公告还强调,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
[①] 新华社北京电,2014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