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政府信息一方面要主动公开,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回应公众的“依申请公开”,不能动辄以保密的理由加以拒绝。它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涵盖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管各个方面,强调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公开的综合推进。我国的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基准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是一种“默认化公开”的理念,在实践中的主要方式是政府主动公开,公开方式比较单一。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实行政务公开,把政府及公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其工作表现展现在公众面前,建立起一套有约束力的权力运行规范和运行机制,使政府权力在社会的公开知晓、评判、讨论和协商中行使,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有效防止权力异化,从根源上遏制信息权力腐败.
关键词:政务公开;政府;权力;知情;公民;监督权;保密;申请;民主;信息公开
作者简介:作者系山东社会科学院政策研究室研究员
政府信息一方面要主动公开,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回应公众的“依申请公开”,不能动辄以保密的理由加以拒绝。要真正把“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落到实处。
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政务公开是政府施政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规范权力运作、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途径,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制度安排。政务公开是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它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涵盖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管各个方面,强调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公开的综合推进。
2008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6年2月17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但由于政务公开在我国尚处于起始阶段,仍存在许多问题,尤其在政务公开的理念方面,一些政府工作人员仍存在着较大偏差,亟须进行调整和重塑。
首先,对政务公开与民主政治的关系认识不清。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对政府进行适当的监督是必然也是必要的。而人民要监督政府,就必须首先取得有关政府管理的信息,以了解政府的所作所为,这体现了民主的公开性要求。
其次,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被普遍认同,仍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半个世纪以前,《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就对知情权是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有过明确表述,但其被普遍认同仍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世界范围内,超过60个国家进行了知情权改革,最早于1966年开始于瑞典,目前涵盖了众多发展中国家。政务公开是确保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在一个权利意识不强的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往往落后于法定的权利制度。在我国,虽然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知情权,但是他们对自己享有哪些事项、多大范围的知情权,如何实现这些权利并不清楚。同时,作为权利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很多时候难以掌握对等的信息,也使公众难以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