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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保护运河遗产 运河范围内施工要听证(图)
2014年06月23日 19:19 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公布为世界遗产后,大运河山东段的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迫切,立法保护成为最行之有效的办法。

关键词:遗产;山东;立法保护;大运河;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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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运河阳谷段,地处京杭大运河中段

  公布为世界遗产后,大运河山东段的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迫切,立法保护成为最行之有效的办法。记者了解到,早在去年,山东省就公布实施了《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大运河山东段的保护变得有法可依。

  据介绍,早在2013年7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即审议通过《办法》,郭树清省长于当年8月4日签发第265号省政府令公布,并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大运河保护专项政府规章,也是山东省第一部关于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山东段大运河遗产内涵:大运河遗产山东段,包括相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环境景观,以及近代以来兴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水工设施。

  同时,记者注意到,《办法》明确了实行大运河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和听证制度,规定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保护规划,审批有关文物保护方案,进行建设工程,或决定其他涉及大运河遗产的重大事项前,均应征求文物保护专家的意见,建立专家意见档案,并应举行听证会,公开听取公众意见。也就是说,有关单位和人员想私自改变大运河现状的情况将成为历史。

  除此之外,对于可能影响大运河遗产的建设项目,《办法》也确立了评价制度。“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除依法批准的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造成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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