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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出台十条规定:时政类新闻发布须有相应资质
2014年08月08日 10:25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张洋 字号

内容摘要:蔡华伟制图□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公众账号使用者违规或被封号根据《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关键词:通信工具;发布;服务提供;公众账号;互联网;转载时政类;新闻信息;公众信息服务;真实身份信息;主管部门

作者简介:

蔡华伟制图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

  □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服务提供者应取得相应资质

  《规定》对即时通信工具和公众服务信息作了明确定义: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微信、QQ、飞信、陌陌等热门应用均包括在内;公众信息服务是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例如微信上的各种公众号。

  《规定》明确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李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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