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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出台十条规定 规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
2014年08月07日 17:19 来源:光明网 作者:吴晋娜 字号

内容摘要:光明网北京8月 7日电(记者吴晋娜)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共十条,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对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针对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规定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在信息安全和公民个人隐私方面,规定还提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关键词:通信工具;服务提供;公众账号;公众信息服务;时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发布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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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网北京8月7日电(记者 吴晋娜)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共十条,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对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

  对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的身份认证问题,规定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针对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规定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

  对于其他公众账号,规定还要求,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对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规定要求,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在信息安全和公民个人隐私方面,规定还提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链接】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李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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