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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念斌案判决书有理有据 经得起时间检验
2014年12月02日 09:06 来源:新京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二)款规定:“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无罪判决,如大家熟知的湖北佘祥林“故意杀妻案”和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念斌案判决书经得起时间检验新京报:念斌在监狱里8年警方未找到充足证据, 8月 22日福建高院宣告无罪, 9月警方就重新立案侦查,仅十多天警方就找到充足证据了?但通常情况是,像念斌案这样当事人锲而不舍、社会关注度高、且历经8年风波不断的疑难案件,在福建高院无罪判决宣告之前,应该在相关司法机关内部反复进行过研究磋商,如能出现关键证据,法院是不会作出无罪判决的。

关键词:无罪;证据;判决;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陈春龙;宣告

作者简介:

  时事访谈

  【访谈嘉宾】

  陈春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教授

  ●念斌投毒致死人命案属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无罪”,具有相对既判力。福建平潭县警方“我们是按法律办事,依法依规在做”的回答,不是没有依据的。

  ●如果念斌对警方的举措有异议,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检察机关就“立案侦查”、“布控对象”、“禁止出境”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审查,并就“立案侦查”时限作出解释和说明。

  “念斌案”为何又被立案侦查

  新京报:念斌属于哪种无罪判决?

  陈春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无罪:

  第一、《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无罪判决,如大家熟知的湖北佘祥林“故意杀妻案”和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

  第二、《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最近宣判的福建念斌投毒致死人命案和广东徐辉强奸杀人案等被宣告无罪,即是此种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无罪。

  新京报:这两种无罪判决的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对念斌有何影响?

  陈春龙:此两种无罪判决的相同点是,均具有法律既判力,必须坚决执行。即立即恢复被告的人身自由,并依法享有国家赔偿的权利。不同点则在于既判力的绝对性与相对性。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无罪判决,具有绝对既判力。如曾被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的被佘祥林、赵作海杀死之人生命健在、亡者归来。此一扎实证据,使宣告佘祥林、赵作海无罪的再审判决,具有铁板钉钉的绝对既判力,永无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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