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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群主失职要担责
2017年09月13日 08:36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作者:孙任鹏 崔玉玉 字号

内容摘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印发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关键词:互联网;失职;管理者;中国;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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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印发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规定》提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

  《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新规实施,群主责任大。

  群主应担责

  2016年,辽宁省沈阳市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引起了网络上不少网友讨论。

  在这起案件中,沈阳青年吴某建了一个100余人的微信好友群,群员马某在群中每天发布“有大片看”的信息。起初,吴某对该群员进行约束限制,但后期就选择了放任不管。群员马某不仅发布淫秽信息,还向索取淫秽信息的群员收取数十元的会费。对此,群主吴某不仅视而不见,还想通过这种方式扩大影响增加群友。在此案中,虽然群主吴某没有收费获利,但最终还是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不少网友有疑问:微信群里有群员发布淫秽信息,为何群主需要负法律责任?

  对此问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郝明律师给予解释。原来,早在201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就已发布,并于2010年2月4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近日出台的《规定》则进一步解释了为何群主吴某也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原因。

  《规定》明确了什么是互联网群组,什么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同时还明确了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群组管理责任。

  “正是基于互联网群组建立者,即群主的这种管理职责和义务,当群主在没有很好地履行这种管理职责和义务时,就会为群员的不当行为,甚至涉嫌犯罪的行为负法律责任。”郝明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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