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该依法保护,但是对未成年人故意犯罪,司法机关仍将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依法予以惩处,不会单纯因为它是未成年人而放纵犯罪。太原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在校生犯罪问题,积极推动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发挥教育优势,开展针对性的预防犯罪工作,加强对涉罪学生的帮教考察,促进了全市大中专、中小学校的法制教育建设和预防犯罪工作。对于主动提出“检察官进学校”需求的学校、已经发生学生犯罪问题、存在发生学生犯罪隐患的学校,派未检干警前往学校开展“预防犯罪”系列活动。截止2015年底,该院共7次向市教育局通报发生学生犯罪的学校,到33所学校开展了“送法到校园”活动,受教育人数达1万余人,在校生犯罪呈现下降趋势。
关键词:学校;在校生犯罪;教育;发生学生犯罪;暴力事件;合法权益;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预防犯罪工作;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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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太原5月13日消息(记者 贺威通)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都发生过未成年人暴力事件,山西也出现类似情况。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该依法保护,但是对未成年人故意犯罪,司法机关仍将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依法予以惩处,不会单纯因为它是未成年人而放纵犯罪。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苏彩英表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责任,所有社会参与者都有义务投身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中。家庭、学校是未成年人教育的主阵地,教育效果好,就能把未成年人培养成国家有用之才,教育效果不好,他们就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属公安、检察、法院管理。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在校生犯罪问题,积极推动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发挥教育优势, 开展针对性的预防犯罪工作,加强对涉罪学生的帮教考察,促进了全市大中专、中小学校的法制教育建设和预防犯罪工作。具体采取了以下五项措施,一是定期向教育局通报在校生犯罪情况,要求其针对性地督促学校开展在校生犯罪预防;二是规定学校不开除、劝退不被判处监禁刑的涉罪学生,防止其被推向社会后自暴自弃,同时要更针对性地对其加强教育。三是由学校协助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学生考察帮教,努力使考察帮教落到实处。四是监督学校开设法制课程,使法律知识普及于平时。发现个别学校不按国家要求给学生开设法制课后,立即提出纠正意见。五是开展进校园系列活动。对于主动提出“检察官进学校”需求的学校、已经发生学生犯罪问题、存在发生学生犯罪隐患的学校,派未检干警前往学校开展“预防犯罪”系列活动。
截止2015年底,该院共7次向市教育局通报发生学生犯罪的学校,到33所学校开展了“送法到校园”活动,受教育人数达1万余人,在校生犯罪呈现下降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