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1日闭幕的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高票审议通过《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职造成土壤严重污染,政府负责人要引咎辞职。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鼓励地方先行先试开展地方立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全国政协委员、华中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院长黄巧云教授长期从事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与土壤恢复研究,每年全国“两会”他的关注点都离不开土壤污染防治与农村环境整治。《条例》要求把生产经营者遵守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记入环保诚信档案。
关键词:立法;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负责人;环境保护;政府;湖北省人大;环境质量;全国人大常委会;造成土壤污染
作者简介:
湖北率先立法防治土壤污染
若造成严重污染政府负责人要引咎辞职
本报驻鄂记者 钱忠军 通讯员 胡敏
1日闭幕的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高票审议通过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职造成土壤严重污染,政府负责人要引咎辞职。《条例》将于今年10月 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鼓励地方先行先试开展地方立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填补国内立法空白
《条例》填补了国家在土壤环境保护方面还没有专门立法的空白。《条例》共八章65条,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管、预防、治理、特定用途土壤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法律责任等。
湖北省人大城环委主任杨三爽称,《条例》的制定是解决当前全省土地污染问题与完善立法的迫切需要。他介绍说,这是湖北立法史上审次最多、审议时间最长的一部法规,数易其稿,经历4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一次代表大会审议,时间跨越近9个月。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杜群参与了《条例》起草全过程。他说,《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没有土壤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称,在全国率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践行“绿色决定生死”理念,是不断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具体体现,更是主动担当、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的一次重要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