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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条例出台:抛扔快递罚5万 泄露用户信息罚1万
2015年11月16日 19:29 来源:人民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公布《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键词:快递;快件;踩踏;邮政管理部门;条例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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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递条例征求意见:快递员抛扔踩踏快件最高罚5万

 

  人民网北京11月16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公布《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作业人员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和规范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使用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快递和快件含义】 本条例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以下统称快件)按照封装上的名址快速递送给特定单位或者个人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服务基本要求】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快件安全保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快递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第六条【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快递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快递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保机制共建】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行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八条【行业协会职责】 有关快递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促进企业诚信、安全经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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