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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个人最高罚年收入80% 单位罚500万
2014年08月25日 19:33 来源:人民网 作者:刘茸 字号

内容摘要:人民网北京8月 25日电(刘茸)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今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二审稿还单独增加了一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罚款条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今日起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将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等多项法律草案,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等多项报告。

关键词:罚款;审议;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审稿;生产安全事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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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8月25日电(刘茸)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今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初次审议稿相比,二审稿除对一些具体情形的主管责任方、监管制度进行调整以外,继续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加大惩处:增加责任人“终身禁令” 对单位最高罚款500万

  “封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人再任领导

  一审稿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审稿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主要负责人按年收入比例罚款 最大罚80%

  二审稿还单独增加了一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罚款条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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