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考古学研究资料的收集的方式有田野考古、航空考古和水下考古。在今年两会的提案中,袁靖准备已久的提案有三个事关考古工作和文化遗产保护,分别是《关于制定考古工作野外津贴规定的提案》《关于基本建设考古收费改革的提案》《做好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的提案》。考古津贴针对文物考古单位职工在从事田野考古、水下考古,以及现场科技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期间发放,发放对象也包括考古单位长期聘用的专业人员。推动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体系化建设“当前我国已有的考古遗址公园新模式,虽然很好地协调了遗址保护与展示利用的关系,解决了长期以来遗址保护尤其是大遗址保护之困局,且国家文物局《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发展报告》对成绩、问题和发展方向,也已有非常完整和明晰的阐述。
关键词:考古工作;遗址公园;文化遗产;考古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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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袁靖接受本报专访 记者 陆航 摄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 陆航)文化遗产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因其记载了一个国家的历史变迁,传承着一个民族的文化基因而往往成为该国和该民族区别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化标记。我国历史悠久,文化遗产博大宏伟,一些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化遗产的考古发现无疑引发公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保护和发展文化遗产,需要坚持完善和利用考古学。考古学研究资料的收集的方式有田野考古、航空考古和水下考古。由于技术手段的发展,结合了先进技术手段的考古学,能够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上做出重大的贡献和推进作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袁靖持续关注考古和文化遗产保护。在今年两会的提案中,袁靖准备已久的提案有三个事关考古工作和文化遗产保护,分别是《关于制定考古工作野外津贴规定的提案》《关于基本建设考古收费改革的提案》《做好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的提案》。
制定考古工作野外津贴标准
“考古工作对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委员驻地,袁靖告诉记者,考古工作涉及大量野外作业,在野外调查和发掘过程中,风吹日晒,工作条件十分艰辛,长期的野外工作也会对身体也造成一定影响。考古工作者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骨干力量,在长期的野外工作中做出巨大贡献。考古津贴是保障考古工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袁靖经过调研发现,因为国家从未针对文物考古工作出台专门的野外津贴规定,各单位在津贴发放过程中无法可依,由此造成各省、市、自治区的科研、教学机构在发放津贴过程中,情况各异,出现一些问题,一些地区不认可地质勘探津贴标准作为考古野外津贴的依据,不同意发放考古津贴,不认可考古津贴的发放标准;一些地方对财务、审计,包括部分地区文物主管部门对考古工作津贴概念存在曲解,将考古工作等同于行政出差,将交通、伙食、住宿补助等同考古津贴;考古津贴发放限定工作区域,仅对异地开展考古工作人员发放;部分文物考古单位,特别是市(县)级文物考古单位,工作区域主要集中在本市、县范围内,按地方规定无法领取津贴;一些单位将考古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实行总量限制;一些单位为避免引起矛盾,降低津贴标准或压缩统计口径,导致野外工作津贴部分不能按实际情况列支,同时,津贴发放不覆盖全部野外考古人员,部分考古单位的聘用制人员,以及短期参与考古工作的部分科技考古和文物保护人员,按规定无法领取津贴。
“水下考古、科技考古具有特殊性。从事水下考古、科技考古等行业的研究人员的工作条件更为特殊,但由于被认为不是传统的考古工种,往往无法享受野外津贴。”袁靖补充说。
“我们除了要不断强调学习老一辈学者献身国家的考古事业,努力做好工作,提高思想认识之外,还应该从法规上、制度上为做好考古工作,推动文化遗产保护顺利发展建立有效保障”。袁靖提出四项建议:
(一)国家制定统一规定。由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和文物局参照地质勘探、交通运输部门野外津贴制度方式,具体针对考古工作,联合制定野外津贴规定,明确津贴发放的标准,使这一制度有法可依。
(二)面向全体考古人员。考古津贴针对文物考古单位职工在从事田野考古、水下考古,以及现场科技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期间发放,发放对象也包括考古单位长期聘用的专业人员。
(三)明确考古津贴性质。考古津贴从考古项目经费中列支,不纳入单位人员绩效工资总额,不受单位人员薪资总量限制。在考古机构所在地开展考古工作,按照工作类别领取津贴。考古作业期间的差旅费补助等,仍按中央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特殊工种特殊对待。相关规定应照顾水下考古、科技考古等门类人员的特殊工作条件。针对潜水工作、远海海域作业,接触化学药品、处于放射性环境等特殊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