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本网原创
区域间政府合作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区域政府间合作法治原理与机制研讨会召开
2014年11月09日 17:4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吴楠 字号

内容摘要:中国社会科学网江苏讯(记者吴楠)11月 1日,由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和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联合承办的“区域政府间合作法治原理与机制研讨会”在南京举行。区域法治发展有其内在必然性“区域法治的发展研究有着深厚的法哲学意义,区域法治是国家法治发展在特定空间范围的展开和实现,从而构成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公丕祥指出,在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国家法治发展与区域法治发展这二者是一个内在关联、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法治共同体系统,反映了当代中国法治运行的基本状况。

关键词:法治发展;区域法治;区域规划;改革;区域合作;法律;行政法规;政府;国家法治;区域发展

作者简介:

  中国社会科学网江苏讯(记者 吴楠)11月1日,由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和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联合承办的“区域政府间合作法治原理与机制研讨会”在南京举行。

  与会学者一致认为,加强区域法治发展理论研究具有促进法学理论发展与推动现实问题解决之双重意义。在基础理论研究层面上,区域法治发展的研究应当从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三个维度进行。区域间政府的合作,既要回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具有超前的意识;既要注重区域间政府的合作,又要平衡区域间各自的利益;区域间政府的合作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作用和规范作用。

  区域法治发展有其内在必然性

  “区域法治的发展研究有着深厚的法哲学意义,区域法治是国家法治发展在特定空间范围的展开和实现,从而构成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有机组成部分。” 扬州大学党委书记夏锦文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内在地要求必须推动国家法治与区域法治的协调发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公丕祥指出,在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国家法治发展与区域法治发展这二者是一个内在关联、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法治共同体系统,反映了当代中国法治运行的基本状况。它们之间的协调发展状况,往往成为衡量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水准的基本评价尺度,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具有重要的影响。

  与会学者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下,区域发展的动力逐渐由技术创新转向制度创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区域发展就成为区域政府形成和发展区域竞争合作优势的重要选择。在这样的背景下,21世纪初,全国范围内的区域法治建设如火如荼。区域法治发展构成了区域政府着力推进制度创新,打造竞争优势法治化的崭新形态,特别是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潮流下,区域政府的竞争与合作,呈现着一种新的形势,这必将为区域发展和区域法治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公丕祥认为,在当代中国,区域法治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区域政府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遵循国家法治发展总体方向的基础上着力推动的产物。这一现象的出现有其内在的必然性,而创造区域集团优势是区域政府推进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章剑生则提出,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中国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现象,源于国家通过公权力强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时晓莉)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