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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英文版;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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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 宗敏)中华民族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中国法制历史可以上溯到公元前三千年左右,它辗转相承,绵延不断,形成了历史悠久、特色鲜明的法律传统,傲然自立于世界法律历史之林。
6月10日,《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英文版)首发式在京举行。该书作者、中国法律史学奠基人张晋藩教授表示,中国法制历史以确切的史实说明,社会的发展、转型和法制变革之间相互呼应、相互促进,是历史发展的规律。研究法律史学,可以使我们懂得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趋势。
张晋藩表示,中国的法制虽然起源早,有其辉煌时期,但是它受制于几个条件。第一,它一直是一个自然经济的、以农业为本的经济形态,海外贸易和商业都不发达,而且受到重农抑商政策的影响,保守的农业经济形态决定了法制的封闭性和保守性。第二,中国的专制制度重视祖宗成法,所以中国法制的发展是纵向传承的发展,没有横向交流,也没有横向的比较、吸收。所以它发源早,有辉煌时期,但是又带有保守性。这种保守性到16世纪以后,特别是17世纪以后,其阻碍社会发展的作用就日益凸显。
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西方逐步建立了近代民主法制国家,中国却仍然在封建法制的藩篱内踱步。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先进的的法文化战胜了中国保守、封建的法文化,中国的法律传统被迫走上了近代转型之路。
在二十世纪初期,清朝立法改制,变法修律,八、九年间基本建成了仿大陆法系的六法体系。在对待中西法律文化的交融上,晚清曾出现了守旧与图新之争。守旧派把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的法律传统文化,视为中国几千年的立国之本,不同意变革;图新派接受了西方学说,改变了他们的法律价值观念,积极从事变法修律,但在少数人中也出现了简单的拿来主义倾向。
“固守传统不可能实现法律的现代化,简单的拿来主义也不等于现代化,更不能完成现代化。无论对传统文化还是外来文化,都有取舍的问题,其标准是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符合国情。所以一个很重要的教训就是,移植来的法律一定要和本土的法文化、本土的国情、社情、民情相结合,这是晚清法律近代化道路提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经验。”张晋藩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