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国际”是人类相互作用的一个层次,国际体系也像社会体系一样有一个不断演化的过程。近代条约体系带有西方文明的烙印,可视为以保障个人权利、限制国家权力为特点的西欧国内民主政治制度在国际层面的延伸。该体系体现的国家主权不可侵犯原则是人类在国际层次出现的类似生物基因突变性质的重要变化。基于这一原则产生的民族国家平等、国家间战争规则的制定及对破坏条约的国家实行集体制裁等,不仅对战争产生了深刻影响,也规定了现代国际体系的基本性质。现代国际体系中限制战争的理念和制度设计是人类在国际层次演化出的文明成就。这一基本演化方向被逆转的可能性不大,相反,由技术推动的经济全球化等证据表明,当今国际体系已演化到一个新阶段,即大规模战争受到更多限制,其发生的可能性更小。
关键词:国际政治理论;国际体系;和平;战争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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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国际”是人类相互作用的一个层次,国际体系也像社会体系一样有一个不断演化的过程。近代条约体系带有西方文明的烙印,可视为以保障个人权利、限制国家权力为特点的西欧国内民主政治制度在国际层面的延伸。该体系体现的国家主权不可侵犯原则是人类在国际层次出现的类似生物基因突变性质的重要变化。基于这一原则产生的民族国家平等、国家间战争规则的制定及对破坏条约的国家实行集体制裁等,不仅对战争产生了深刻影响,也规定了现代国际体系的基本性质。现代国际体系中限制战争的理念和制度设计是人类在国际层次演化出的文明成就。这一基本演化方向被逆转的可能性不大,相反,由技术推动的经济全球化等证据表明,当今国际体系已演化到一个新阶段,即大规模战争受到更多限制,其发生的可能性更小。
关键字:国际政治理论;国际体系;和平;战争演化
特朗普当选总统后,美国退出一些世界性组织及世界性条约的行为及中美之间开展的“贸易战”,促使笔者思考这样的问题:“全球化”趋势要逆转吗?为国家之间提供基本秩序的现代国际体系走到尽头了吗?此时,适逢笔者受海南出版社的编辑谌紫灵女士之邀,为美国汤姆·戈·帕尔默先生编撰的以和平、爱与自由为主要内容的一书中译本作序。①该书的主要观点认为,人类创造的文明成果如政府及对政府的限制、商业机制、国际社会、政府间组织、对侵略的反应手段、和解的措施、人文主义的反意识形态等,减少了人类在社会和国际两个层面上的冲突和战争。②在社会层面带来了诸如活人献祭和酷刑的消失、奴隶制灭亡、杀人、强奸等犯罪率的下降,在国际层面带来的是国家间战争次数和死亡人数的减少。③该书最后得出“战争并非不可避免”的结论。该书作者运用古典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学派的基本原理,阐述了该学派的一些著名论断,如“人的自利行为客观上会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贸易不到的地方有军队到”“财富若不通过交易获得就必然是掠夺”等。这些论断虽古老,却隐含着世界发展至今日“全球化”时代及一定意义上成就今日之美国的内在逻辑。但遗憾的是,在当今美国,这些主张似乎成了某种“政治正确”而变得不正确。
笔者认为,该书根据古典自由主义观点推导出来的“战争并非不可避免”的结论在逻辑上是自洽的,现实中也有大量的证据支撑,但在学理上尚有两点需要论证:第一,“贸易产生和平”这句话是有条件限制的。④事实上,贸易既可产生和平亦可带来残酷的战争。仅从贸易角度阐述战争可否避免问题是不够的,须将其置于带来某种秩序的国际体系这一框架下把握;第二,该书并没有阐明人类在社会层面取得的进步与国际层面战争的减少是一种怎样的关系。除非我们把“国际”也理解为人类文明演化的一个层次,人类在社会层次限制冲突和战争的努力也延伸到国际层次,否则,就无法理解国家间战争减少这一现象。
本文拟从国际体系演化的视角讨论战争可否避免问题。笔者的一个基本判断是:由于构成“国际”基本单位的政治群体(现代国际体系下是“民族国家”)也是由人组成的,所以,国家间也像其他由人组成的群体一样,既存在冲突和战争,也演化出某种限制冲突和战争的机制,形成了某种秩序。“国际”是人类相互作用的一个层次,所谓国际体系是指人类在国际层次进化出来的避免战争、维持某种秩序的机制,它经历了一个缓慢复杂的演化过程,是人类文明演化史的一部分。
基于这样的判断,笔者认为,从社会演化的角度考察国际体系是必要的。“国际体系演化”是一个宏大的题目,本文无意讨论国际体系演化所有历史阶段的细节,而是集中讨论现代国际体系的产生在限制战争方面的意义及其在几个不同阶段的演化特点,以期为理解今日国际体系的本质及战争可否避免问题提供某种启示。
学界一般认为,现代国际体系的雏形出现在西欧,17世纪中期西欧国家之间签署的一系列条约是现代国际体系诞生的标志。⑤随着近代西方国家力量的强盛和对外扩张,该体系逐渐向外扩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该体系已基本上把全世界的国家纳入其内。前现代的国际体系(如历史上东亚地区的“天下体系”、南亚地区的“大法体系”及古代的“罗马体系”等)皆是地域性体系,而现代国际体系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包括全球国家的真正意义上的国际体系,其建立及其世界性扩散可视为一个地方性国际体系崩溃、不同宗教和文化背景的国家逐渐纳入一个体系的“国际化”过程。“17世纪巧妙地缔结了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和平的谈判者没有意识到,他们正在为一个全球适用的体系奠定基础。”⑥
如果把国际视为人类限制战争、维持一种秩序的文明演化层次来思考,那么,近代国际体系确立的“国家主权不可侵犯”原则可视为国际层次出现的类似某种生物“基因”突变性质的最重要变化。“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最重要属性,是一个国家固有的国内最高权力和国际独立自主权利。按照此一原则,任何国家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本国情况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独立自主地决定和处理本国的内部和外部事务,其他国家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犯或干涉。这一历史“基因”突变从根本上改变了作为构成国际体系基础的国家的性质:国家由王国、帝国变为具有主权的民族国家,“民族国家”第一次登上历史舞台。这一变化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现代国际体系演进的基本方向和主要特征。⑦考虑到前现代地域性国际体系在限制战争方面的局限性及今日国际体系出现的有利于限制大规模战争的新特点,我们仍可能低估了这一根本性变化对于人类在国际层次文明演化的意义。
第一,“国家主权不可侵犯”原则赋予战争合法性的新基础。在前现代的地域性国际体系下,判断一个战争是否正义的标准更多的是宗教性的、天赋君权抑或国内政治性的,而条约体系使得曾经一统欧洲天下的神权世界趋于瓦解,战争的合法性不再依据宗教理念抑或个人权力而是依据主权国家是否受侵犯。欧洲不再有宗教名义的战争,国家等政治实体以保护和扩大“国家利益”为由所实行外交政策取代了以道德规范和宗教为信条的交往原则。需要说明的是,《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所体现的主权国家不受侵犯原则并不总是被遵守,一些国家常常以国家利益为借口发动战争和干涉他国内政,条约签订后,欧洲乃至世界仍战乱频繁,但新原则确立后,依靠暴力征服一个独立主权国家的行为至少在法理上要受谴责。这一新理念程序性地规定了帝国(神圣罗马帝国)的权力界限,是对诸如古代无限王权的限定,至少在法理上制约了国家的最高统治者通过战争扩张的野心。“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建立的架构是人类首次尝试把一个建立在普遍接受的规则和约束之上的国际秩序体制化,并且该架构以众多国家为基础而不是以一个势压各国的单一国家为基础,首次出现的‘国家理由’和‘国家利益’等概念没有赞美权力,而是试图限制权力并使其合法化。”⑧制约权力虽然并不一定能避免战争,但不受限制的权力确实是许多战争和冲突的根源。对国家权力(无论是对内或是对外)的制约起到了抑制战争和冲突的作用。
第二,民族国家平等的原则形成了一种新的国家关系模式和制约战争的机制。前现代的地域性国际体系是建立在国家不平等基础之上的,这样的体系通常有一个力量强大到足以压倒体系内其他国家的帝国,并以其为核心形成了某种等级秩序。这种秩序一般缺乏限制战争的机制,国家之间是否发生战争及战争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帝国自身的力量、帝国统治者的个人性格、道德、宗教和政治野心等因素。⑨而在国家平等原则下,国家成为具有相同资格的单位,国家之上不再有任何政府机构及宗教或道德权威,这就否定了国家间的等级关系,使国家间的纽带变得薄弱,国家仅仅以一种程序性的规则相联结。但与模糊的、特殊主义的宗教、道德理念和等级规则不同,程序性规则的一个优点是:它是一种超越国家文化传统和个人性格、修养的普遍性规则,能够联结具有不同文化、政治、宗教信仰的国家行为体,为形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际体系提供了条件。这一点与独立、平等的个人在契约纽带下容易缔结成更大规模的集团是一样的道理。
由于国家是平等的,国际秩序的维持也出现了新机制,即不再依赖宗教、道德、帝国权威及国家间等级关系,而是依赖国家(主要是大国)间力量和关系的组合,这就是以实力制约实力的所谓均势机制。均势机制是这种文化“基因”突变给国际层次带来的一种抑制战争的新机制。但是,由于决定均势的因素很多且极易变化,当均势打破时就容易发生战争,所以,在均势模式下,虽然以宗教为目的大规模战争少了,而小规模、世俗性战争却有增多的趋势。基辛格认为,“均势引发了战争,同时也限制了战争的规模”。⑩其实,考虑到后来发生的第一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现代国际体系并没能限制战争规模,而且,均势机制带来的另一个严重问题是,大国之间的制衡常常会牺牲小国的利益。尽管如此,条约体系的建立对人类战争的影响仍是根本性的:它使传统战争逐渐演变为现代战争。现代战争与传统战争的区别在于:(1)战争不再出于宗教或个人荣誉而发动;(2)战争通常涉及许多国家,即成为一种体系性战争;(3)战争本身受到一定规则的制约,譬如要进行开始(宣战)、进行和终止的程序及禁止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这种现代战争的性质和以均势方式制约战争的机制是现代国际体系的一个重要特点。
第三,该体系首次为解决国家间的冲突和战争订立规则。例如,开创了以国际会议方式通过谈判、妥协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该体系的出现结束了欧洲残酷的“三十年战争”,它本身就是国家在吃了战争苦头后相互妥协的结果,因此,这方面的新规则可视为对历史经验的总结。条约中出现的关于战争的新原则成为条约签订后几百年时间里解决各国间矛盾、冲突的基本方法。在已签署的条约中,还有一套消解战争残酷性的新规范,如禁止化学武器、禁用地雷、禁止杀害非武装人员、善待战俘、红十字会进入战场不得受攻击等。这是首次为战争本身订立规则,体现了俘虏也是人、其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理念。在前近代国际体系下,由于缺乏关于战争本身的规则,大规模屠杀、虐待战俘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而新规范首次将人道主义理念引入战争,有助于降低战争的残酷性和增强国际层次的社会性,因此,这是国际层次向文明方向演化的重要一步。
第四,条约还规定了缔约国可以对破坏条约条款的国家实行集体制裁。这是“集体安全”理念的首次提出,并以违反规则需要付出代价的方式促使缔约国遵守规则。从文明演化角度看,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它第一次在国际层次程序性地规定了国家行为的反馈回路,使国家行为亦像社会化过程中人的行为一样变得可检验、可评价、可奖罚,这对于形成一种对国家行为体行为的评价和监督机制以便更有效地抑制国家对战争的冲动提供了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