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民为邦本:中国古代治国的重心所在《中国社会科学报》:从您介绍的中国古代值得肯定的法制精神中,我们可以读到中国古代法制怎样的立法思想、司法思想?其中以刑法为主体,也包括行政法律、民事法律、经济法律、诉讼法律等部门法,是诸法并存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尽管古代重公权轻私权,刑法最为发达,但其他部门法也都得到了明显的发展,特别是行政法律,几乎与刑法形成了二水分流之势。综观中国古代监察历史的发展,制度的建构、监察法律的制定、监察官的人选、巡按地方的司法监察、弹劾违法失职的官吏与提起诉讼等等,都有历史借鉴的意义。中国法制对朝鲜半岛的影响,在高丽国时期以唐律为主,《高丽史·刑法志》说:“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
关键词:中国;法律;监察;张晋藩;商鞅;官吏;刑法;立法;法治;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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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历史源远流长,最早可以上溯到先秦典籍《尚书》、《周礼》。作为一门古老的学科,发展到近代,经历了前所未有的转型期,开始了法律近代化的历程。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制史学科又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方法论的指导。中国法制史是一个宏大的智库,对其进行研究,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提供极有价值的镜鉴。近日,本报记者就中国法制史学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等相关话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
历史经验: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中国社会科学报》:您能否先简要谈谈中国法制史开启与演变的历史进程?
张晋藩:大约在公元前21世纪建立了夏朝,由此揭开了法制历史的序幕,所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夏以后“商有汤刑”,“周有九刑”、“吕刑”,是奴隶制的法制。至战国铁制生产工具的出现,使得生产关系以及上层建筑都发生了剧变,总的趋势是法制的封建化。秦统一后奉行法家学说,但刑戮妄加,二世而亡。汉朝引礼入法,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至唐朝完成了法律的儒家化,唐律“一准乎礼”、礼法结合,被比喻为“昏晓阳秋”自然现象的永恒不变。宋朝是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时期,私法发展了,民事诉讼的比重也上升了。明清两朝是封建社会的最后两个王朝,立法形式增加了,法律规范也比较详备,但总体上仍是封建性的法制。直到近代才开始法律的转型。从上述的概述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
1.中国法制的历史经历4000多年的历史发展从未中断,这是世界文明古国中仅有的。2.中国法制历史产生在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中,具有特殊性、系统性和典型性。3.中国法制历史只有纵向的传承,没有横向的比较吸收,中华法文化是输出的,影响周边国家千余年之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