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虽然法律经济学的思想渊源很深远,但法律经济学的奠基人却是科斯,其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的科斯定理更无可置疑地被公认为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石。但何谓科斯定理,又该如何在科斯的思想脉络和经济学的学术谱系中准确理解科斯定理?这个问题不解决,就可能出现对科斯思想的误读,更可能无法准确把握科斯之后的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和突破。一方面,由于自1981年起波斯纳就一直担任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其法律经济学分析就不仅仅限于理论性的法律政策分析,而是更多地凭借其法官身份和长期从事审判实践拥有的丰富司法经验,将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和逻辑渗透到了具体的法律操作和司法判决中。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科斯;波斯纳;经济分析;定理;研究;学术;法官;交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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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律经济学的思想渊源很深远,但法律经济学的奠基人却是科斯,其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的科斯定理更无可置疑地被公认为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石。但何谓科斯定理,又该如何在科斯的思想脉络和经济学的学术谱系中准确理解科斯定理?这个问题不解决,就可能出现对科斯思想的误读,更可能无法准确把握科斯之后的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和突破。
许章润教授曾言,对经典文本的解读至少需经历“文本解读、语境分析、意义阐释、风格赏析和谱系定位”五重进境。(19)因此,要了解科斯定理的深意,就必须进入科斯的学术世界和经济学的学科背景中,了解科斯想要批判什么,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什么新理论。简言之,19世纪70年代的“边际革命”之后,以市场行为具有连续性为其研究基础的微积分彻底改造了经济学,并经马歇尔之手建构了一般均衡的新古典经济学。(20)不同于具有综合性、整体性的斯密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问题是完美市场下的资源有效配置,而企业和社会制度问题则作为研究资源配置问题的一个既定前提或外生变量被搁置一旁了。其后果有二:其一,仅仅专注于对供求均衡这一市场经济之“血液循环”的研究,而忽视了对该循环得以运行的“身体”(主要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环境(即政治和法律制度)之研究;其二,由于真实市场常常出现供求失衡的现象,经济学家往往将之归因于“市场失灵”,即外部性、垄断和公共物品问题,因此,庇古的福利经济学(隐含了政府必须出面干预的政策寓意)开始大行其道。(21)
科斯基于一种真实世界而非理念世界的视角,认为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都飘在空中,就像是一个研究血液循环的人没有躯体一样”,(22)因此不能回答“为什么存在企业”这一真实世界的基本问题;而庇古的福利经济学则在外部性问题的处理上存在根本缺陷。针对前者,科斯的回答是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针对后者,则是1960年发表在《法律与经济学杂志》上《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年轻的科斯第一次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并指出企业之所以存在正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在科斯看来,只要企业组织生产的成本小于通过市场展开交易的成本,企业就会出现,而企业的最优规模一定落在边际交易费用等于边际管理费用之处。(23)时隔多年之后,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进一步深化和阐发了交易费用概念,并指出交易费用对制度形式的影响以及交易费用和权利配置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重要性。(24)
自此,被新古典经济学视为外生变量且搁置一旁的企业和社会法律制度成功地被科斯转化成市场经济的内生变量,不仅成功挑战了新古典经济学,更推翻了庇古关于外部侵害的政府干预理论,动摇了福利经济学的根基。凭借《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这两篇前后时间跨度很大但内在逻辑高度统一的基础原创性论文,科斯不仅一手开创了企业理论、新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三大极具影响力和学术创造力的新学科,更是一举获得了1991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在法律方面,20世纪上半叶以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法学已经为美国法接受经济学理论准备了基础;20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反托拉斯法、公司法、公用事业管制法和联邦税法都接受了经济学的严格审查;但这些对法律的经济分析都还不是系统的研究,更没有一个统一的理论核心和研究范式。科斯定理的诞生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交易费用理论改变了这一切,它不仅为法律实施和法律制定的评估提供了标准和方法论起点,更为以后蓬勃发展的法律经济学运动提供了一个看待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崭新视角:是否能有效降低交易费用和分析工具——即以一种边际的、替代的和总体的比较原则来比较不同制度下的交易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