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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在期盼中面世 我国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一步
2016年06月28日 10: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荆龙 林子杉 字号

内容摘要:人民法院报北京6月 27日讯(记者荆龙林子杉)今天上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人们期盼已久的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审议,这标志着万众瞩目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迈出第一步。法人只有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由于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对其分类,学术界有多种不同认识,比如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还有分为私法人、公法人等。民法总则草案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主要考虑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能够反映法人之间的根本差异,传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同时将非营利性法人作为一类。

关键词:法人;草案;民事权利;监护人;编纂;全国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胎儿;合法权益;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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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报北京6月27日讯 (记者 荆龙 林子杉)今天上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人们期盼已久的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审议,这标志着万众瞩目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迈出第一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编纂我国的民法典已经条件成熟。

  据介绍,民法典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由于内容浩繁、工程巨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确立了“两步走”的编纂思路。第一步提纲挈领,编纂民法典总则,争取2017年3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纲举目张,编纂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争取2020年3月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民法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其他民事法律中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写入草案。在这次提交的草案中,有以下亮点:

  胎儿有权继承遗产、接受赠与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草案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岁下调到六岁

  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规定将民法通则确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

  草案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可撤销监护

  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针对实践中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有发生的情况,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并对提起撤销监护诉讼的主体、适用情形、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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