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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民法典外部体系的编纂技术
2015年03月04日 14: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3月4日第709期 作者:方新军 字号

内容摘要:以《民法通则》的颁布为起点,随着《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继生效,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基于后发优势,中国民法学研究获得长足进步,为民法典编纂积累了相对充分的知识储备。但是,仅有外观设计图和具体制度研究还不够,如果缺少组织严密、技巧高超的民法典编纂技术,试图建造中国民法典大厦的愿望可能还无法实现。民法典的外部体系是一部民法典风格的最直观体现,因此在所有编纂技术类别中,外部体系的编纂对技术性要求最高。体系建构的抽象技术民法典外部体系的编纂,最显著的特色是通过层层抽象的技术将民法典建构成一个架床叠屋的体系。规范表述的技术民法典编纂中的语词运用和概念运用是基础性技术,立法者必须将这些语词和概念连接成句子。

关键词:举证责任;民法;法典编纂;物权法;编纂技术;民事;侵权;分配;合同法;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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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民法通则》的颁布为起点,随着《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继生效,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基于后发优势,中国民法学研究获得长足进步,为民法典编纂积累了相对充分的知识储备。但是,仅有外观设计图和具体制度研究还不够,如果缺少组织严密、技巧高超的民法典编纂技术,试图建造中国民法典大厦的愿望可能还无法实现。

  当前,中国民法典编纂主要是对既有民事法律规定进行体系整合和完善,因为近30年前颁布的《民法通则》已经很好地承担了价值宣示功能,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观念已深入人心。民法典由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构成。内部体系主要通过运用需要进一步精确化的原则作为体系建构的基石,从而承担显示并表达规范基本评价的任务。外部体系是依形式逻辑规则建构的抽象、一般概念的体系,主要通过从构成事实中分离出若干要素,并将此等要素一般化,从而形成不同抽象程度的概念,并因此形成体系。民法典的外部体系是一部民法典风格的最直观体现,因此在所有编纂技术类别中,外部体系的编纂对技术性要求最高。

  体系建构的抽象技术

  民法典外部体系的编纂,最显著的特色是通过层层抽象的技术将民法典建构成一个架床叠屋的体系。如果没有这种抽象的技术,民法典编纂就变成法律汇编。这种层层抽象的技术,就是通过提取公分母的方式建构起来的总—分模式的编纂技术。总—分模式的抽象编纂技术不但体现在民法典总则中,而且在每一编中也可采取,例如物权法总则、债法总则等。在每一编的具体章节中,仍然可以采取总—分模式的抽象编纂技术,例如担保物权的总则、用益物权的总则。在二战以来的民法典编纂进程中,这种编纂技术表现得非常明显。正是通过这种“架床叠屋”似的抽象技术,民法典才成为一个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的庞大体系。同时,这种抽象技术可以使整部民法典变得更加简洁,避免重复规定。

  抽象概念的运用技术

  抽象概念的运用是一部民法典体系严密、规范逻辑严谨的重要保证。民法典编纂中运用的概念,除了抽象概念外,还包括类型概念、功能概念和模糊概念,必须对这些概念的区别和联系进行深入研究。在概念法学受到批判,利益法学和价值评价法学兴起后,类型概念越来越受到青睐。尽管在抽象概念之外发展出了各类其他概念,但是在民法典编纂中不能采取抽象概念虚无主义的观点,认为抽象概念坚持是和否的两分思考已经没有价值。想要维持民法典的明确性和稳定性,抽象概念的运用不可或缺。例如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人,实际上真正决定一个人是否有行为能力的是行为人的智力发育水平,18岁的人可能反应迟钝,15岁的人可能智力超群,但是,立法者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可以减少个案审查的成本和不确定性。即便是在类型概念中,立法者仍然可以运用抽象概念的技术使类型概念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也就是说,上位的类型概念无法精确界定,但是不代表立法者不可以将下位的某个类型概念进行精确界定而使其成为抽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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