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一些警察作为执法人员,本应以维护法纪、保障人权为己任,现在却“知法犯法”将刑讯视为日常化的侦查手段,理应依法严惩。发生哈市刑讯案这样的“司法事故”,同样是有征兆的。
关键词:刑讯逼供;被告人;司法;有期徒刑;征兆;侦查人员;吴岩;犯罪嫌疑人;苗头;哈市刑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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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哈市刑讯案这样的“司法事故”,同样是有征兆的。这些事故征兆的背后,也有着众多的事故苗头。比如极为混乱的“特情”制度,极度随意化的侦查权乱委托等等。
发生在哈尔滨的吴岩等刑讯逼供案近日进入了二审程序。此前的一审法院认定了集中发生在2013年3月的七起刑讯案件。官方的通报称,“刑讯逼供的手段十分恶劣”。吴岩因此获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赵晓光则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其他被告人一审的判罚均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
最高二年六个月的徒刑,谈不上严厉。从法条上看,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规定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如果刑讯致人伤残、死亡的,则参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据新华社昨日报道,去年3月24日,吴岩指使程小伟、潘永权、李迎彬用老式军用手摇电话机对梁某进行电击,程小伟用鞋底抽打梁某头面部,此间,梁某猝死。
这大概就是哈市刑讯案被描述为“手段十分恶劣”的原因所在。刑讯致一人死亡,按说依法应“参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以相对较轻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论,刑罚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较之现实中的一年到两年多,实有天壤之别。此案二审是因被告人上诉,却不知检方有无根据刑法规定提出量刑畸轻的抗诉。以一两年甚至缓刑来遏制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实属奢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