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脱钩之后,各行业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但行业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按照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的法治政府原则,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依法履行相关监管职责。
关键词:商会;行业协会;立法;协会;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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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钩之后,各行业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但行业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按照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的法治政府原则,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依法履行相关监管职责。
●行业协会商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具备法人资格,应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要防止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失灵现象,章程的起草和完善应当遵循量体裁衣的设计准则,应当突出协会商会的个性。
●为遏制协会商会的道德滑坡与诚信失序现象,必须完善信用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据此,中办、国办7月8日发布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高屋建瓴地指明了我国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大方向,也明确勾勒出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路线图与时间表,是指导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制度改革的总纲领。
《总体方案》要求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法律体系,对于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理顺市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助推新常态下的经济转型升级,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增强我国民族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创新社会治理,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行业协会商会立法要确保科学性、民主性与可操作性
当前,《行业协会商会法》已经列入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规划,起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社会化与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法治化、非营利原则;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坚持自治与他律相结合。
立法的主要使命是通过鼎新革旧的制度设计,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地位,建立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规则,明确行业协会的自律行为准则,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准入与退出机制,确立综合监管的体制与机制,理顺行业协会商会与会员及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公平有序竞争秩序,提升行业协会商会自律行为的公信力,促进会员企业和各个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简言之,要确保行业协会商会“从摇篮到坟墓”整个生命周期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都要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立法过程越透明,公众参与度越有保障,制度设计就越公平、越有效率、越有可操作性。立法过程既要充分吸纳专业人士参与立法过程,以提高科学立法水平,也要认真梳理社会各界的立法建议,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要提升立法体系的可操作性、可诉性与可裁性,预防立法条款“遥看草色近却无”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