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义、原则、格局、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制度保障体系等作出规定。
关键词:智库;评价体系;研究成果;新型智库;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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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义、原则、格局、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制度保障体系等作出规定。提升智库建设质量、建好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尽可能避免“智库热”演变为“智库燥”,应明确智库机构标准、智库人才标准和政府采取智库成果的要求,着力构建三种评价体系。
政府采纳智库成果评价体系
对策性、应用性和实用性是智库研究成果的本质属性。与学术研究成果不同的是,智库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适用性。智库成果不能搞自说自话、自圆其说,而要注重对接实践与决策。考量一项智库研究成果的价值和意义,当以成果进入决策、影响实践和引领舆论为标准。因此,能否被政府决策采纳以及政府决策采纳程度如何,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智库研究成果的生命力,也客观地判定了某一特定研究成果是否称得上是智库研究成果。
然而,在政府与智库的实际互动中,由于对政府部门采纳智库研究成果缺乏有约束力的评价指标体系,往往出现如此悖论:一边是智库研究硕果累累,一边却是政府决策缺乏科学根据,决策失误现象偶有发生。是否愿意采纳以及采纳多少智库研究成果,整体上还是政府自己说了算。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智库研究机构常常主动甚至是费尽心思去贴近政府决策,但当前某些地方政府还是缺少对接智库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科学决策意识亟待增强。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发挥智库在政府决策中的积极作用,亟须构建政府采纳智库成果评价体系。正如《意见》指出,要“建立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决策咨询服务供给体系……研究制定政府向智库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的指导意见……凡属智库提供的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等,均可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按需购买、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的购买机制”。要把政府采纳智库研究成果,作为“硬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政府采纳智库研究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可以从决策前的听取智库建议、决策中的考量智库论证和决策后的采纳智库评价入手,建立健全政府采纳智库研究成果评价体系。建立政府采纳智库研究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就是否设置与智库沟通的经常性渠道,是否建立智库成果购买机制,是否将智库提供的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等纳入政府购买指导性目录等等建立考评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