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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政府监管走向公共治理
2015年11月23日 09:5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范柏乃 金洁 闫伟 字号

内容摘要:我国食品安全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治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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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从政府监管走向公共治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需求。“瘦肉精”、“苏丹红”、“毒奶粉”、“地沟油”和“氢化油”等事件的频频引爆,暴露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的缺陷,呼唤构筑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公共治理新模式。

  现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的不足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治理属于典型的自上而下的政府垄断和多部门分段管理的治理模式。这种模式表面上看,似乎存在多重保障机制,然而实际中导致了各部门事前竞争预算和治理权力,事后推卸责任的问题。其主要缺陷:各个部门之间存在机会主义,相互指望,交叉模糊地带无人负责,形成管理的空档,一旦出现问题,很容易造成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导致了大量的重复检测和重复收费,提高了治理成本,降低了治理效率;缺少必要的民意沟通,忽视了公众及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中的地位,忽视了民众的智慧和力量。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尽管做了不懈努力,但各种各样的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存在。

  食品安全治理,既需要“自上而下”的政府监管,更需要“自下而上”的民众围观和舆论压力。因此,将公众参与引入到食品安全治理的全过程,构筑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公共治理模式,以提高食品安全治理的效率,是十分重要的。

  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公共治理模式的重要意义

  公众参与是一种制度化的民主制度,是政府与公众互动决策和公共治理的过程。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公共治理是指公众以提供信息、表达意见、发表评论、阐述利益诉求等方式参与食品安全的决策和行为过程。构筑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公共治理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公共治理是对政府失灵的重要补充。我国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众多,数量巨大,业态复杂,而且以分散经营为主要形式,加之政府人力、物力、财力有限,因而仅仅依靠政府治理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忽视公众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不仅不会带来食品安全,还会导致更大的食品危机。社会公众,尤其是消费者,是最直接、最有动力的食品安全治理力量。发动食品安全社会各方的力量,构筑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公共治理模式,是解决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缺失和治理能力不足的重要途径。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公共治理是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公平矫正。由于信息不对称性使得消费者相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极大的限制,丧失了自我保护的能力,无法分辨市场中的食品是否安全,价格低廉的食品是否会更有风险,其安全食品的选择权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既有助于消弭信息不对称性,也能让消费者获得充分的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等信息,引导其购买安全的食品,实现消费者的平等地位。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公共治理是多元治理模式的客观要求。在食品安全多元治理模式架构下,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联合起来共同完成对食品安全的治理。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关系。它们依据不同的原则在食品安全的治理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政府是以国家利益和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利益为取向,对食品安全的治理进行制度安排。企业依据相应的制度安排进行食品的生产经营。由于社会公众的参与,形成了有第三方介入的食品安全治理模式,更能有效发挥治理模式的作用。社会公众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形成特有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形成平等的参与式的组织结构,可创造出比政府更低的成本和更高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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