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一般认为双宾语中指人宾语是间接宾语,指物宾语是直接宾语,但是使役活动的目标是指人名词,因此在双宾结构中指人名词应看成其主要宾语,而指物名词为次要宾语。1979)以来许多学者讨论汉语双宾语结构常把给予类与抢偷类相提并论,观察着重于两类结构在语义上的相对之处:给予类动词使他人有所获得,而抢偷类动词导致别人有所损失。比如李佐丰(2003: 95)认为“取”、“受”等(赐予动词中的B类动词)“不可以同时带受事宾语和对象宾语,但较常带受事宾语和对象补语”。14)宋文辉(2010: 42)指出上古汉语的双及物句式不管是给予类还是取得类都属于次要宾语型,后来给予类变成了间接宾语型,而取得类双宾语句保持次要宾语型。
关键词:动词;语义;双宾语;汉语;主语;句式;受事;夺取;使役;给予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大西克也,日本东京大学人文社会系研究科,E-mail:onishi@L.u-tokyo.ac.jp。
内容提要:本文考察上古汉语的“夺取”类双及物动词,得出了如下结论。(1)“夺取”类动词可分两种:“夺”是(三元)非宾格动词,“取”、“受”为(二元)非作格动词。(2)“夺”字构成的双宾结构与“给予”类双宾结构之间没有结构上的差异。(3)能否用于双宾结构由动词的语义起决定性作用,动词的个性优先于句式的语义,上古时期所谓“与格交替”并不常见。
关 键 词:双及物结构;双宾语;“夺取”类动词;与格交替;上古汉语
标题注释:【基金项目】本文得到日本学术振兴会2011-2014年科学研究费补助金基盘研究(B)23320082的资助。
1 前言
不管是现代汉语还是古代汉语,双宾结构(Double Object Construction)或双及物结构(Ditransitive Construction)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有学者从构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取得了不少值得重视的成果。古汉语方面有时兵(2007)、Phua(2007)、潘秋平(2010)等研究。本文在时哲的研究基础上对上古汉语“夺取”类双及物结构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夺取”类双宾结构在古汉语中大概是问题最多的一类。过去一段时间学者对“夺取”类动词是否构成双宾结构有争论,但是最近几年来大家的看法倾向于承认此类双宾结构。
古汉语的双及物句型主要有两种①,即“V+IO+DO”(A式)和“V+DO(+Prep.)+IO”(B式)。A式即所谓双宾结构,B式则所谓单宾补语结构。例如:

关于这个问题,时兵先生和潘秋平先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时兵(2007:72)认为,第一类只使用A式的动词在语义上含有导致所有权转换及其隐喻事件发生的特征;第二类只使用B式的动词在语义上含有导致空间位移及其隐喻事件发生的特征;第三类可以接受A式和B式的动词有很复杂的历史因素。
潘秋平(2010)则认为A、B两种句式体现了与事角色“受影响性(affectedness)”的不同。进入A式的动词对与事有较大程度的影响,如“赐”、“夺”;进入B式的动词则对与事不具有较大程度的影响,如“献”、“取”。潘先生的这个看法很好,但是还有点不大清楚的地方。与事角色“受影响性(affectedness)”的大小程度是由句型实现还是动词语义本身所具?要是前者的话,那么,同一个动词使用在不同的句式中应该可以表达不同的语义。果真是否如此,潘先生没有说清楚。要是后者的话.问题似更大。杨伯峻、徐提《春秋左传词典》中“取”的第二义项是“以强力夺取他人之物”。例如:
(3)子皙怒,既而櫜甲以见子南,欲杀之而
“取”表“以强力夺取他人之物”,其对与事的“受影响性”应该很大,但是几乎没有看到进入A式的例子。再如:
(4)侯氏坐取圭,升致命,王
“受”表接受、容纳,其对与事不具有很大的影响,但也可以进入A式。据刘宋川先生的统计(1998:436),在先秦的语料中“受”有33个进入A式的例子。A式和B式表达的结构语义和使用条件,看来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本文选择三个常用的夺取类动词,即“夺”、“取”、“受”,根据其在战国秦汉文献中的句型分布,考察其语义和句式的互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