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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汉语“为+戮”结构的性质和“为”成为被动标志的条件
2015年06月01日 09:27 来源:《古汉语研究》(长沙)2012年第4期 作者:蒋冀骋 字号

内容摘要:“为”是“成为”的意思,“成为”后面应跟名词作宾语,所以在“为+n+n/v”结构(我们将“为+n+戮”结构叫做“为+n+n/v”结构, n/v表示既可看做名词,也可看做动词,体用同辞)中,“n/v”应是名词,而不是动词,但这个“n/v”是体用同辞,无法在形态上区别开来。“所v”的v由单纯动词变成动词结构,使句法结构复杂了,语音的重点和切分点落在了“为”后的名词和动词结构上,阅读时“为”在句中不再是重读词,语义焦点也落在了动词结构上,“为”于是虚化,开启了向被动标志演变的程序。石毓智在解释处置式的语法标记产生的原因时说:“首先,因为动词和补语的融合,大量的受事名词必须出现于谓语动词之前,使得谓语之前的名词性成分的语义角色复杂化,因此语言需要一些语法标记来有效地区别谓语之前的施事和受事。

关键词:动词;名词;汉语;解释;语法;宾语;成为;语义;列传;句式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蒋冀骋,男,湖南祁东人,湖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汉语史研究(湖南 长沙 410081)。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先秦的“为+戮”是“为+n”结构,是“成为……的对象”的意思,并从“为+n”结构各种扩展式产生的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论证。文章还探讨了“为+戮”结构演变为被动句的条件,为汉语被动标志的产生提供了案例,总结了汉语被动标志产生的一些规律。

  关 键 词:为戮;体用同辞;所字结构;被动标志

 

  一、问题的提出

  先秦汉语有“为戮”一辞,研究者把它定为“为+v”结构,认为是被动式,[1][p44、259]、[2][p424]、、[3][p169]也有人认为“为戮”是“为+n”结构,是判断句(或述宾结构),不是被动式。[4][p160-161]若把“为戮”看做“为+v”结构,那么这种结构在先秦可扩展为:为+n+v、为+n+之+v、为+v+于+n、为+n+见+v、为+n+所+v、为+n+之所+v。汉代出现的“为所+v、为+n+所见+v、为+n+之所见+v”等,则是“为+v”格式的进一步扩展。

  对“为戮”结构的不同认识,源于对“为”和“戮”的不同理解。将“为”理解为动词,将“戮”理解为名词,解释为“戮的人”,“戮的对象”,则认为“为戮”不是被动式。一般认为这种说法始于《马氏文通》,马氏云:

  若将“为”理解为助词或介词,将“戮”看做动词,则认为是被动句。黎锦熙、杨树达、王力皆持此说。

  也有综合二说的,认为先秦至汉的“为戮”是述宾结构,“为”字是动词,魏晋以降则发展为助动或介动结构,“为”为助词或介词(跟动词者为助词,跟名词者为介词)。如方有国。[8][p48]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不同的认识?源于古代汉语的“体用同辞”,即名词和动词是同一个汉字,或者说同一个词。由于名词和动词是用一个字来表示,把它看做名词时,就是述宾结构,把它看做动词时,“为”就是助词,表被动。

  体用同辞是上古汉语词类的显著特点,如“困”,在“不废困窘”(《尚书·大禹谟》)中为名词,在“汝不忧朕心之攸困”(《尚书·盘庚中》)和“困蒙”(《易经·蒙》)中为动词。又如“禽”,在“田有禽”(《易经·师》)中是名词,在“不禽二毛”(《左传·僖公二十二年》)中是动词。还有“获”,在“实获我心”(《诗经·邶风·绿衣》)中是动词,在“随有获,贞凶”(《易经·随》)和“学于古训,乃有获”(《尚书·说命下》)中是名词。

  上文的“困、禽、获”诸词如果用作动词,皆可带宾语,带宾语的动词大多有被动用法,即不带任何标志的意念被动。当它们用作被动时,“为禽”、“为戮”、“为获”的“为”似乎是多余的,即没有“为”字,原句的被动意义也已表达。“戮、禽、获”等词如果带宾语,是主动用法,如果不带宾语就是被动用法。戮某人,禽某人,获某人,是主动用法,某人戮,某人禽,某人获,是被动用法。根据上下文,读者大多能正确理解句子中动词的用法和意义。“为”字成了多余的。既然是多余的,如何解释?训诂学家有一常用的杀手锏,凡不能解释的都归于“助词”,所以古汉语语法书中的助词特别多,尤以《经传释词》为最。既然是助词,助什么?助被动,万事大吉,善哉善哉。

  然则真的万事大吉了吗?

  如果将下面例证中的“为”字看做助词,将遇到结构和逻辑上的困难:

  《左传·襄公十四年》:“子鱼曰:射为背师,不射为戮,射为礼乎?”方有国说:“子鱼的三句话是一口气说出的三个并列句式,句子结构相同,三句中的‘为’字用法一致,‘为背师’、‘为礼’的‘为’不能解为‘被’义助词,因此,‘为戮’的‘为’也不能解为‘被’义助词。这三个‘为’都是动词作述语,与其后面部分组成三个述宾结构。”[8][p48]

  方氏共举了8个例子,证明“为+v”、“为+n+v”等句式是述宾结构。并认为“为”是动词,v或n+v是宾语。

  我们同意方氏的分析和判断,但不同意将“为”后所谓的“v”看做动词,而应看做名词。所谓“为+v”结构,实际上是“为+n”结构,“为戮”的“戮”在结构中是名词而不是动词。所以,“为戮”结构的性质仍有研究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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