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某些报纸对“外滩拥挤踩踏事件”报道之所以引发伦理问题的争议,关键在于各自对网络环境的隐私及保护持有不同认识与主张。大学生作为新媒体使用主要群体,对于技术运用涉及的隐私问题有着较高的参与度。在认知层面,大学生对隐私的看法与司法实践倾向性基本保持一致,即凡是私事都归为隐私范畴,对隐私作泛化理解是大学生占主导地位的认识。大学生对新媒体技术及运用的知识有相对多的了解,对新媒体涉及的隐私问题认知比较敏感。但与认知敏感性形成明显落差的是,在隐私保护实际行动方面,大多数被访大学生使用新媒体时并未采取相应措施,对隐私保护的行动意识不够自觉。性别差异影响对隐私的认知态度,包括隐私戒备意识及隐私保护观念。女性大学生偏向“结果导向型”隐私观念,男性则倾向于“目的导向型”隐私认知态度。
关键词:新媒体;上海踩踏事件;隐私;司法理念;
作者简介:
【本文提要】某些报纸对“外滩拥挤踩踏事件”报道之所以引发伦理问题的争议,关键在于各自对网络环境的隐私及保护持有不同认识与主张。大学生作为新媒体使用主要群体,对于技术运用涉及的隐私问题有着较高的参与度。在认知层面,大学生对隐私的看法与司法实践倾向性基本保持一致,即凡是私事都归为隐私范畴,对隐私作泛化理解是大学生占主导地位的认识。大学生对新媒体技术及运用的知识有相对多的了解,对新媒体涉及的隐私问题认知比较敏感。但与认知敏感性形成明显落差的是,在隐私保护实际行动方面,大多数被访大学生使用新媒体时并未采取相应措施,对隐私保护的行动意识不够自觉。性别差异影响对隐私的认知态度,包括隐私戒备意识及隐私保护观念。女性大学生偏向“结果导向型”隐私观念,男性则倾向于“目的导向型”隐私认知态度。
【关键词】新媒体;上海踩踏事件;隐私;司法理念
【作者简介】陈堂发,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新媒体传播中的隐私保护法律问题研究”(12BXW051)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206
2014年12月31日23时许,上海黄浦区外滩陈毅广场发生群众拥挤踩踏事件,造成36人死亡49人受伤。众多媒体对发生在跨年时刻的不幸事件予以特别关注,作为遇难者之一的复旦大学杜姓女生尤为媒体所聚焦,因为有社交媒体在事件发生后披露了该学生的诸多个人信息,包括恋爱情况,多家报刊以“才女”之名对该女生的个人情况加以披露,并刊登死者生前照片。2015年1月1日晚22点左右,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帖:“呼吁媒体尊重她、保护她,不要再挖掘她的隐私,不要再刊登她的照片,让逝者安宁。”1月2日,微信公众号“复旦易班”发布《今夜无眠复旦学生致部分媒体的公开信》:“在这篇报道中,媒体大篇幅地引用了杜同学的私人资料:年龄、生源地、专业、生平喜好,甚至是生前的男友的话语,这么做的目的究竟是为了要哀痛一个生命的逝去,还是仅仅为了博得关注度的手段?”并列出了媒介伦理的四个方面问题。1月3日,微信公众号“微观者说”转发一名广州媒体人文章《媒体人就外滩踩踏事件致复旦学生公开信:别太矫情了!》,认为网络时代人们对个人信息极为敏感,但往往忽略了很多信息是由当事人主动公开的,并不具有隐私性质。只要当事人主动发布,这些信息不仅是对媒体的公开,也是对每一个能联接互联网的人类的公开,非隐私的个人情况媒介引用无碍。
报纸对上海踩踏事件中遇难的复旦女生杜某涉及“个人资料”的报道之所以引发媒体伦理问题争议,关键问题在于学生与媒体人在隐私认知上的不一致,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保护原则存在不同主张,前者采取从宽保护态度,后者则倾向于从严原则。复旦学生“公开信”所持隐私观与笔者课题组于2014年4月至6月对不同地区6所高校大学生有关隐私问题态度认知及隐私保护预期与理解的问卷调查结果恰好是吻合的,这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本次调查结果的可信度。
一、“私人资料”、“主动公开”当否归属隐私
部分报纸对杜某个人情况及个人感情的披露,信源来自当事人在社交媒体有意或无意的公开。媒体人认为报道引用当事人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并不存在隐私披露问题。而这种观点是有法律依据的。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对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个人信息加以扩散的,权利人主张请求隐私权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这里还涉及更进一层的问题,即杜某个人恋情属于与其男友的“共同隐私”,共同隐私的一方主体杜同学遭遇不幸后,共同隐私的另一方主体其男友没有权利代替死者在网络上公开他们之间恋爱的共同隐私。隐私是且只能是“特定人”的隐私,只有隐私主体本人才能决定是否放弃自己的隐私,其他任何关系密切的人都不能代替他人决定放弃隐私。所以,如果杜某生前没有在公开的网络空间披露过自己与其男友的恋情信息,那么事故之后的恋情公开属于典型的单方泄露共同隐私行为。此种情况下,报纸对当事人“主动公开”的个人隐私加以报道,在信息源上系不合法情形,则可能构成隐私侵权行为。
关于此次报道中涉及的“私人资料”,主要涉及杜某的年龄、生源地、生平喜好、男友话语、生前肖像,“公开信”主张这些信息是当事人的隐私,不应擅自公开。该主张是于法有据的,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皆属隐私法保护的隐私。司法解释对自然人隐私显然采取了从宽保护的原则,法律认可的隐私范围非常宽泛。媒体人则认为死者属于社会公共事件的构成内容,具有显著的公共价值,隐私应该被限制。虽然新的司法解释认可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弱化隐私保护的法定抗辩事由,但就此事件而言,报纸对于杜某个人信息的披露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联性并不明显。司法解释虽没有明确“社会公共利益”所指,但只要个人生活、个人行为、个人事项及个人信息不涉及违法或犯罪行为,不涉及公权力事项或公权力行使者的身份,不明显损害他人合法的利益,则与公共利益无关。“公开信”关于“私人资料”应受隐私权保护的宽泛隐私观与目前主导性的司法理念存在一致性,从这个角度看,学生们的主张具有合理性。
由于我国隐私权立法比较粗疏,围绕隐私保护的标准问题,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即主观说、客观说。主观说强调,是否为侵害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涉私事项“隐”的心理与愿望,凡当事人意图隐匿的,应视为隐私;客观说则主张,是否属隐私取决于涉私事项的性质如何,是否属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事项。司法实践则倾向于客观说,尊重当事人对隐私范围的宽泛主张。
二、大学生对隐私总体持宽泛保护态度
大学生作为新媒体使用的主要群体,在线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媒体部分重构大学生生活方式的同时,是否也影响了他们的隐私观念,值得关注。课题组2014年4月至6月在南京、成都、西安、长春、福州、济南各选取1所综合性高校学生作为调查对象,问卷采用随机抽样与立意抽样结合方式确定访问对象,共发放问卷420份,回收有效问卷406份(女性212份,约占53%;男性194份,约占47%)。学科背景方面,文科学生填写145份,理科137份,工科81份,其他学科43份,分别占35.2%、34.8%、19.4%、10.6%,问卷按631比例大致确定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的受访人数,实际获取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的有效问卷分别为246、117、43份。
此次调查显示,在单纯认知层面,大学生对隐私保护的主张与司法实践倾向性基本保持一致,即被调查的大多数大学生认为凡是私性事项都归为隐私范畴。虽然问卷结果显示他们使用社交媒体的时间不相同、学科背景和学历水平有差异,但对隐私所含作泛化理解是占主导性的认识。虽然网络空间充斥大量涉私内容,且289位受访者(约占样本总数的71.2%)使用社交媒体时间为4年以上,但涉私内容对大学生群体的“浸染”并未产生明显的“脱敏效应”,即并未因为长时间在网络空间大量接触涉私内容而对隐私意识失去敏感性。被访者所理解的“隐私”基本可以与“私”画等号,偏重于“泛私”的低标准。这一结果出乎课题预先的假设。在回答“您认为衡量隐私的依据是什么”时,343位被访者(约占84.5%)选择“是否属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行为或事项”,仅有25人(约占6.2%)选择“当事人是否有隐匿私事的主观意愿”,21人(约占5.8%)选择“是否属于与做人基本尊严密切相关的私人信息、行为或事项”。在涉私事项的具体内容判断上,凡私事皆为隐私的认知态度更为清晰。在对“您认为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犯隐私”回答时,以下选择项的被选比率超过70%:“店主怀疑女孩偷窃,将女孩信息公布于网上”(86.4%);“情侣关系破裂,不愿分手的一方将另一方与自己亲热私密照片、或一方当事人将夺爱的第三人照片公布于网上”(78.8%);“在个人社交网站上发布的与恋人的亲密照片”(72.5%);“将自己认为穿戴或行为很奇葩的陌生人的清晰照片、视频发布于社交网站上”(71.3%);“媒体报道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时将受害人及其丈夫的清晰照片公之于众”(70.3%);“记者在东莞扫黄行动中对于性工作者的拍摄未采用模糊处理”(70.3%);“将偶遇的明星与其未公开恋人拍照并公布于网络”(70.1%)。
但区别政府官员与一般人隐私范围的认知意识在此次调查结果中有较明显的体现。被访者认为“情妇曝光官员不雅照片视频”、“北大校长‘跪母拜寿示孝’照片被公布于网络”、“政府部门员工将其上级个人收入财产公布于个人社交网络”的行为构成对当事人隐私侵害的,分别仅占26.1%、22.7%、27.3%,显著低于类似选择项的普通人身份被认为可能构成隐私侵权的比例。政府官员隐私权的适当限制不仅包括其个人收入财产情况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分,还包括“阴私”等有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私事。值得一提的是,在回答“网民曝光广州城建系统退休干部李芸卿拥有24套房产”时,虽然问卷有如下说明文字:“李芸卿系系原广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属下设计院退休高级工程师,未曾担任该单位行政职务,非中共党员。其丈夫与三个子女也非政府官员,后经广州市纪委确定其确实拥有24套房产。”但结果显示该披露行为属于侵犯隐私的仅占12.6%。大多数受访者对反常的财富集聚现象带有一定程度的质疑,尤其是当事人和政府部门存在一定联系时,不信任感更为突出。“您认为下列哪一种人应该让渡部分隐私权来保证公众知情权”的回答结果显示,选择“担任公职的人”人数为381人,约占93.3%,说明通过限制政府官员隐私的方式促成政治生态改善已经成为大学生群体普遍共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