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人 >> 学人风 >> 观点
规则意识决定做人的境界 童世骏教授在上海市社联的演讲
2015年09月05日 11:32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童世骏 字号

内容摘要:意愿的形成和改变,不像知识技能的形成和改变,可以指望别人的传授示范和自己的学习模仿发挥重要作用。它们的培养,根本上需要社会环境的更加持久和系统的影响,以及主体自身的更加自觉和坚定的修养虽然规则本身的内容是对“做何事”问题的回答,但我们作为行动者是否有按照规则来“做事”的能力和意愿,则是对“是何人”问题的回答。实践推理能力不仅表现在能够理解普遍规则、能够实现从普遍规则向具体行动的推理,而且能够在发生“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情况的时候,找到恰当的解决方案,或者是进行代价最小的排序和取舍,或者是作出创造性的综合,或者是整个地改变问题的提法、改变思考问题的进路。2、规则意识中的“意愿”向度在培育规则意识的意愿方面,要特别重视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关键词:行动;意愿;推理;普遍性;需要;回答;法治;实践;文明;道德

作者简介:

  意愿的形成和改变,不像知识技能的形成和改变,可以指望别人的传授示范和自己的学习模仿发挥重要作用;做某件事或某类事的意愿背后,常常是一个人或一个群体的整套价值观念、心理动机和利益考虑。它们的培养,根本上需要社会环境的更加持久和系统的影响,以及主体自身的更加自觉和坚定的修养

  虽然规则本身的内容是对“做何事”问题的回答,但我们作为行动者是否有按照规则来“做事”的能力和意愿,则是对“是何人”问题的回答。换句话说,我们有没有规则意识,我们的规则意识强不强,不仅会决定我们做事的效率有多高,也会决定我们做人的境界有多高

 

  规则是公共的,规则意识是个人的;社会文明程度不仅体现在政府部门制定了怎样的规则体系,而且体现在社会成员具有怎样的规则意识。在法治国家和现代治理体系建设的路线图已经基本明确的情况下,人们的法治意识和现代治理能力的培育,应该提到更加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

  规则具有四个特点

  先谈谈什么是“规则”。“规则”与另一个概念“规范”常常是可以互换使用的,但我想把两者区别一下。我把规则理解为是有关“应该做何事”的规范,而不是关于“应该是何人”的规范。

  人生在世,时常要作一些选择,而每一个选择,说到底都是在回答三个问题:“有何物”、“做何事”、“是何人”。大一点的问题,大学本科毕业,是出国深造还是国内求职?是自己创业,还是去政府或是企业?小一点的问题,上海书展开幕,是去还是不去?是坐公交去,还是坐出租车去?在进行这些选择的时候,所要考虑的选择依据,无非涉及三个问题:对我有利吗?合我品位吗?有违规则吗?严格地说,“有违规则吗”应该是第一个问题——只有在我们的行为不被某条规则禁止的前提下,我们才能考虑这个行动是否会给我们带来利益、是否符合我们的价值取向。

  简单地说,规则就是帮助我们回答“做何事”这类问题的那些判断或语句,它们当然不仅告诉我们哪些行为是被允许的,而且告诉我们哪些行为是被提倡的、被要求的。规则和规范,说到底都是对人的规制,但规范的范围更宽,不仅规范做何事,而且规范做何人;而规则,主要是指对人的行动有所约束的那类规范。

  规则除了(就其效用而言)具有规范性以外,还具有(理据方面的)普遍性和适用范围方面的广泛性。所谓规则意识,就是与规则的这些特点相对应的人类意识。规则具有四个特点:

  首先是规范性。规则的规范性表现在,对行动主体,规则告诉你一件事情是否可以做或是否应该做;对行动的评价者,规则告诉你对某个行动者你要进行谴责还是赞许。我把规则分为技术规则、游戏规则和道德规则;它们各有其基础或依据,但都在不同意义上具有规范性,表达有关“ought”(应当)的意思,而不是“is”(是)的意思;它们所回答的是“规范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孟子》中有这么一段:“挟太山以超北海,语人曰‘我不能’,是诚不能也。为长者折枝,语人曰‘我不能’,是不为也,非不能也。”孟子在这里所说的“不能也”,涉及的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不为也”,则涉及的是一个规范问题。一件事情,一个人有能力做还是没有能力做,不是这个人所能选择的,也不是别人应该做价值评判的。但一件事情我是“为”还是“不为”,就是在做选择,而你也可以做评价,这里我做选择和你做评价所依据的,都是某条“规则”。比方说,火车站广场一位旅客把烟蒂扔在地上被卫生执勤者发现罚款,他辩解说“人家也都这样的,我为什么不可以啊?”这位旅客就可以说缺乏规则意识,不知道“人家是否也这样做”这是一个事实问题,而“这件事情对不对”则是一个规范问题——人家随地扔烟蒂,不等于随地扔烟蒂就不算错。

  其次是普遍性。规则是对某类行动而不仅仅是对某个行动的许可不许可,而行动之为“类”,是具有普遍性高低程度的。大家可能都知道“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三大纪律”中的“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最初是“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前者就比后者的普遍性程度高一些。“三大纪律”中另一条“一切缴获要归公”原先是“打土豪要归公”,前者比后者的普遍性程度也要高一些。说一个人具有规则意识,是说这个人对普遍性程度比较高的规则内容,也能理解。

  第三是广泛性。规则所约束的行动是某类行动中的每一个,而不是某个特定行动;同样,规则所约束的行动主体也是某类行动者中的每一个,而不是某个特定行动者。从一个国家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到一个学校的“校规面前人人平等”,行动规则从内容上讲最简单、但在执行中往往也是最困难的一个方面,就是规则所约束之行动主体在一个类当中的广泛性。我们经常听到的那些话,“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嘛”,“特事特办”,“下不为例”,往往都与对规则的广泛性的理解有关。

  除了上述三点以外,规则的特点或许还可以加上第四点:规则之间的连贯性。任何规则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一方面,诸多规则关联起来构成制度,是规则发挥其约束和范导作用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规则或规则体系为了得到论证和得到运用,往往要通过与其他规则或其他规则体系发生关联。规则一方面要“向上”,与更加普遍的规则或原则发生关联,以取得正当性;另一方面要“向下”,与普遍性较低的规则尤其是特定时空范围之内的个案发生关联,以取得实效性。这种“向上”和“向下”两个方面的转换或应用,就是通常所谓“法律诠释”的任务。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刘远舰)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