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如果《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通过,这一立法体制的变革会带来立法主体的增多,越权立法、下位法违反上位法、法规规章之间矛盾抵触的现象也会增多。
关键词:地方立法;立法体制;宪法;抵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法修正案;权限;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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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工委的委托,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由1982年宪法确立基本框架,由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予以具体化、明晰化和定型化。这一立法体制较之1954年、1975年和1978年等3部宪法的变革之一,就是赋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以地方立法权。这一立法体制较好地解决了在立法权限划分方面中央和地方、集权和分权、集中和分散的关系问题。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地区之间地理气候、文化风俗、历史传统差异很大、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也很不平衡,因此,在实施宪法、法律时,还必须把宪法、法律的原则规定加以具体化和地方化,使之适合具体的或各地的情况。
目前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拟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一条,拟将第四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
如果这一修改获得全国人大的审议通过,不仅将使更多的市的人大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而且也将使这些市的人民政府享有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这将是我国立法体制即立法权限的划分制度的重大变革,将增加更多的立法主体。
迄今,1982年宪法颁行已逾30载,立法法生效也有14年了。在这期间,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之一就是城市化,即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在人类社会活动中农业活动的比重逐年下降,非农业活动的比重逐年上升,人口向城市集聚和乡村地区转变为城市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