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基于著作权人的诉讼成本过高,加上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偏低等原因,网络文学盗版侵权行为一直屡禁不绝。服务提供商应该采取关键词过滤技术,文字比对技术等措施抗击盗版。
关键词:盗版;网络;司法解释;网络文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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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基于著作权人的诉讼成本过高,加上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偏低等原因,网络文学盗版侵权行为一直屡禁不绝。通常情况下,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法院适用法定赔偿规则,赔偿数额一般不会高于50万元。但近日一起侵权判决赔偿金额却高达300万元。
新司法解释网文盗版赔偿
近日记者获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被告纵横网络赔偿原告玄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据中国出版传媒商报记者了解,这是目前国内法院对单部网络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作出的最高额判决。业内人士认为,该高额判决“第一案”表明了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打击非法网络转载乱象的决心和力度,该案的诉讼经验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盛大文学方面向记者表示,玄霆公司是盛大旗下国内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2010年1月18日,玄霆公司与文学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签署了委托创作协议,约定委托期间王钟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均归属于玄霆公司。在该案件中,玄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0万元的诉讼请求颇受关注。一审法院认为,《永生》作品总字数超过500万字,在纵横中文网的搜索排行榜上位列第一,点击数超过2亿次,该作品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由于该案中已经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获利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为300万元。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时,要采取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如果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
鉴于目前侵犯著作权案件的判赔金额普遍偏低,不利于版权保护,反有利于侵权盗版。有出版界人士建议针对网文盗版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不设上限,因为对于某些市值巨大的公司,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赔偿都无关痛痒,可以采用类似美国的赔偿方式,用巨额赔偿震慑盗版者。
如今,中国网络文学已经进入到一个高速、多元发展的阶段。与此同时,某些个人和机构觊觎新兴的网络文学带来的利益,开始“偷窃”网络文学的果实,盗版开始逐渐出现,并且愈演愈烈。目前大部分用户都是通过搜索引擎获取盗版内容,以起点中文网为例,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任意起点签约作品的名字,如“大主宰”,得到约2200万个结果,其中绝大多数有效搜索结果都直接或间接指向盗版网站。“避风港规则”是目前法律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的通用规则,即盗版网站惯用的通知,删除,免责行为。这样的程序规则也成为盗版横行的导火索,“避风港规则”变成了某些别有所图的搜索网站和分享网站的“安全港”,甚至演变成某些网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牌,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在网络侵权范围上,违法获利是盗版前提,在互联网泡沫经济横行的今天,该规则已经越发不适用于许多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中。
从盛大文学、新浪读书等为代表的正版网络文学企业披露的数据来看,原创网络文学作品长期以来深受盗版网站的侵害。据不完全统计,现今文学盗版网站的数量约为数万家,而一家站点的建设成本仅为数万元,其中以盗版为专业的上规模网站数万家,平均每家网站盗版网络文学正版作品至少1000部。据不完全统计,盗版网站对整个原创网络文学产业造成的损失就高达每年数百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