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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晚香:重大行政决策追责法治化
2016年07月19日 05:23 来源:山西日报 作者:杨晚香 字号

内容摘要: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从传统到现代的范式转换过程中,除了重大行政决策动态追责外,特别重视结果导向型追责模式和绩效评估追责模式的运用。

关键词:决策;追责;法治化;决策责任;追究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杨晚香,女,(1972年8月——),法学博士,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比较行政法研究所研究员,入选山西省科技厅专家库专家人选。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持参加省部级课题十多项,出版多部著作。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行政决策作为国家运用政府权威和公共理性的方法对社会、经济等领域的干预、协调手段,作为一种有效的治理方式,在各国的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由秩序行政向给付行政转变的情形下,行政权主要通过行政决策的形式来实现利益的调整与分配。因此,行政决策成为行政立法和行政决定之外行政权运作的重要方式。

  重大行政决策,因其具有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等特点,决策失误带来的危害是深远的,基于重大行政决策影响多方利益主体的现实,规范化显得尤为紧迫。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是建设责任型政府的应有之义,完善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加强对决策的监督,从而促进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减少决策失误。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决策主体由于决策失误侵犯了公共利益,造成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不良影响,从而承担由此引起的政治、经济、法律责任,并依法受到处理和制裁的制度。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的产生始自行政问责制,是行政问责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依靠制度推动,因此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必须规范化,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必须从传统向现代转变。如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去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承担主体、责任类型,责任追究程序阶段、责任追究的范式转换等急需进行法学上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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