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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晚唐至北宋前期赋役立法的走向
2016年10月13日 07: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吴树国 字号

内容摘要:作为传统法律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赋役立法一直是法制史和经济史研究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晚唐至北宋前期赋役立法研究”负责人,黑龙江大学教授).

关键词:赋役;立法;晚唐;赋役立法;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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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传统法律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赋役立法一直是法制史和经济史研究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中晚唐至北宋前期是赋役立法重要的嬗变阶段,其历史走向不仅体现着中国古代传统法律由律令格式走向敕令格式的演变,而且还契合了唐宋经济变革的时代特征。

  律令格式在中晚唐至北宋前期赋役立法中处于边缘地位。

  在明钞本《天圣令·赋役令》中,宋令文是以唐令文为基础编纂而成的,这包括对原有唐令条文的截取、修改、基本承袭或保留立法原意。被保留的《赋役令》在行宋令令文中,近80%令文为丁匠役条性质,但宋代主体役种已经不是丁匠类的夫役,而是职役,说明《天圣令·赋役令》仍然沿袭着唐令的立法指向,而这种缺失和错位从某一侧面反映出“令”在中晚唐至北宋前期赋役立法方面的边缘化。与此相应的是,有关夏秋征税、据地出税、征税中的户等因素、两税定额等中晚唐至北宋时期赋役法则却出现在以这一时期敕编纂而成的《庆元条法事类》中,进一步证明中晚唐至北宋时期赋役征派主要依赖的不是赋役令,而是赋役令之外的制敕。根据唐令修撰的令在这一时期的赋役法体系中仅仅起到某些辅助作用而已。不过,《天圣令》将在行宋令和不用唐令区分开来,使人一目了然,同时,根据现行法制对唐令进行修改,也有助于宋代最新法制进入唐令,并发挥作用。但由于《宋刑统》与《天圣令》都没有突破原有唐律、唐令的内容,没有做到大破大立,因此,其发挥的法律作用非常有限。

  制敕、格后敕和编敕在中晚唐至北宋前期一脉相承,在赋役立法体制中处于核心位置。

  制敕在赋役立法中一直具有补充、修改律令格式的功能,其形式主要依托制敕中的制书和敕旨。然而中唐以后,制敕功能有了新变化,不仅敕旨包含其他王言,呈泛化趋势,以往的敕牒和赦书也具有了立法功能。格后敕是唐后期制敕的法律编纂形式。唐后期从《贞元定格后敕》到《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总共修订了七次。格后敕将多年制敕“去繁举要,列司分门”,这一过程主要归功于诸司对所属方面诏敕内容的编辑,同时,内容上行政汇编性格后敕与刑罚性格后敕并行不悖。值得注意的是,唐后期的格后敕修订对唐令的促动并不明显,但刑罚性格后敕的编纂却促进了刑律的自我完善,最终形成了《大中刑法统类》,为以后五代、宋加强刑法法律编纂提供了方向。节文就是格后敕的法律形式,即在除去制敕中修饰性和无甚相关的内容后,尽量保留敕文的原文。

  格后敕在五代、北宋前期被称为编敕,有全国通行的编敕,称海行《编敕》,属于普通法;也有适用于一州、一县或一司、一务的编敕,属于特别法。随着《宋刑统》的出现,北宋前期所纂修的编敕不再是专门的刑罚性编敕,而是综合性的法律汇编。同时,部门性的一司一县制敕立法从隐性走向显性。但整体上看,五代、北宋前期编敕与律令格式、刑统等尚未整合。

  就中晚唐至北宋前期赋役立法内容来看,两税立法以制敕形式渐趋确立,由维护中央财政员额到具体征纳细节立法,最终臻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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