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对逮捕条件的事实条件非常重视,对必要性条件相对重视,对刑罚条件的重视则不够,羁押率仍然居高不下。”6月 21日,在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的“未决羁押制度研讨会”上,学者对未决羁押问题进行了探讨。多位学者表示,在审查逮捕程序方面,有些地区要求审查逮捕做到每案必问,坚守逮捕的正当程序,但这不必然对控制逮捕产生实际效果。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学者;必要性;刑罚;逮捕条件;审查逮捕;未决羁押;重视
作者简介: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对逮捕条件的事实条件非常重视,对必要性条件相对重视,对刑罚条件的重视则不够,羁押率仍然居高不下。”6月21日,在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的“未决羁押制度研讨会”上,学者对未决羁押问题进行了探讨。
多位学者表示,在审查逮捕程序方面,有些地区要求审查逮捕做到每案必问,坚守逮捕的正当程序,但这不必然对控制逮捕产生实际效果;在逮捕工作机制方面,有的检察院实行捕诉合一机制,但相关机构是否会按照起诉的标准把握逮捕条件,值得担忧;在羁押必要性方面,也存在实践中审查主体、标准不统一,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而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也有不规范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