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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48小时”死亡之限惹争议 专家:不利于权益保护
2014年12月16日 09:30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杨召奎 字号

内容摘要: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出于人性化,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应给予办理工伤赔付手续。

关键词:工伤;死亡;权益保护;惹争议;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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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4日,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医师昌克勤在手术室内晕倒。12月2日,医治无效死亡。

  因死亡距离发病超过48小时,未能认定为工伤。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网上引发对工伤认定时效是否合理的巨大争议。

  甚至,社交网站有网友称,上班要在兜里揣声明:一旦在工作中倒下,抢救不要超过“48小时”。这一“生命戏谑”的背后,是人们对法律在实践中显得机械化不人性,以及对职工生命权益保障的不公存在质疑。

  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如何出台,是否确有失偏颇?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记者就职工关心关注的问题采访了多位专家。

  工伤认定“48小时”的由来

  “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为工伤”。劳动者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后,就能获得相应的工伤赔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娟告诉记者,我国在工伤立法上经历了从狭窄到宽泛、再由宽泛到狭窄的转变。

  1996年10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正式将工作中的突发疾病纳入工伤范畴。该《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工伤。”

  到了 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规定又变为严格,还在条文中加入了“48小时”的认定时间限制。

  2004年1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写道:“突发疾病”中的疾病包括各种类型的疾病,“48小时”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的“第一次抢救治疗”缩短为“第一次诊断后的48小时”。自此,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正式建立并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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