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城市;公共设施;决策;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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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提速,城市数量从1978年的193个增加到2013年的658个,建制镇多达20113个。随着城市规模扩大,公共基础设施如水、电、路、气等存在的总量不足、标准不高、运行管理粗放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此,各地各级政府都在大力推进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规模巨大,工程进度惊人。与此同时,某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规划、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所蕴含的社会风险也逐步显现,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多。因此,努力化解矛盾就成为当务之急。
根据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风险属性差异可以将其引发的社会冲突分为三大类:污染类社会冲突,是由污染类设施引发的,如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某些医疗设施等因具有污染性而导致附近居民的强烈反对。风险集聚类社会冲突,是由存在高风险但发生概率低的公共基础设施(如核电站、变电站、加油站等)的修建、运行导致的。此类设施一旦发生事故,很可能造成相当程度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居民对此的抵制也异常坚决,与设施运营单位的矛盾较难调解。心理不悦类冲突,某些公共基础设施如精神病院、社会救助站、殡仪馆、火葬场、公共墓地等,在满足公众特殊需求时却给附近住户带来心理上的不愉快,最终诱发针对这些设施的抵制行动。
决策信息不透明、参与不充分增加冲突风险
总而言之,由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矛盾,其形成原因主要存在三方面,即公共基础设施决策权力集中、公共基础设施风险评估技术不足以及公众对风险感知与安全期待不切实际。
公共基础设施决策权力集中,是否建设、在哪里建设、如何建设以及设施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等关键议题都由政府闭合的决策系统来定。政府经常以公共基础设施“人人都需要”为由,减少或取消公众参与环节。即便有信息公开和意见征询,也多是“走过场”,将原本的双向风险沟通变成单向的风险说教,因此,公众没有获得平等参与权利。结果,公共基础设施决策信息不透明、参与不充分等加剧了公众的不满情绪,致使其采取不合作方式加以抵制。
公共基础设施风险评估技术不足。对于某些公共基础设施的可能风险以及安全程度确定等问题,政府和专家采取的是“科学主义”视角,即以设施发生事故的概率和可能导致伤亡人数的乘积来计算客观风险水平,并依据对现有安全技术的信任得出风险较低的结论。但这个结论是有条件的,即各类风险评估都是建立在对客观世界的不确定性的认识之上,同时还承认科学技术的有限性。科学技术的有限性主要表现在:风险评估缺乏整体性,只重视设施的经济效益而忽视生态问题;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人为误差会导致系统性灾难;对某些风险的累积效应的辨识具有滞后性导致现实证据缺乏。所以,当专家面对公众在生活世界知识体系的指引下要求公共设施“零风险”的诉求时,往往不能保证设施的“万无一失”,反而激发了更多公众的无理性规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