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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残疾人劳动权救助的法制保障
2014年10月29日 09:57 来源:《贵州社会科学》(贵阳)2014年1期第161~164页 作者:周晓 字号

内容摘要: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权是促进社会救助积极化的必有内涵。当前,我国残疾人劳动权保障方面存在法律救助滞后、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法律条文刚性不足、执法保障不到位、可操作性较差、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救助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我国应借鉴美国残疾人劳动权救助体制,完善包括《社会救助法》在内的立法体系和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制度,通过有效利用残疾人人力资源,切实保障其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

关键词:残疾人;弱势群体;劳动就业;保障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周晓,中南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社会法。

  【内容提要】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权是促进社会救助积极化的必有内涵。当前,我国残疾人劳动权保障方面存在法律救助滞后、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法律条文刚性不足、执法保障不到位、可操作性较差、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救助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我国应借鉴美国残疾人劳动权救助体制,完善包括《社会救助法》在内的立法体系和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制度,通过有效利用残疾人人力资源,切实保障其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

  【关 键 词】残疾人;弱势群体;劳动就业;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24(2014)1-161-164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3年10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推进以法治方式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11月12日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96名代表提出了制定社会救助法议案。不难看出,残疾人作为中国社会最突出的弱势群体,其生存状况和社会救助体制越来越被国家和社会所重视。由于当前我国社会救助机制和法制建设不够健全,导致残疾人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处于被动接受救济和扶助的境地,难以充分自主行使自己的权利,难以平等享受法律赋予他们的人格权、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等权利。因此,加快残疾人劳动权救助体制建设,实现残疾人在人格权利、政治权利、生存发展权利上的特殊性救助势在必行。

  一、残疾人劳动权救助的法理分析

  (一)从法律角度看残疾人劳动权救助

  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的一类,也有作为人的尊严,也应有生存和发展的机会。残疾人权利保障体制的建立,反映了法的公平正义,是实现民主法治原则的要求。残疾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建立需要树立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制理念,贯彻平等和倾斜保护原则,改进权利救助机制,完善法律体系,营造权利保障的社会氛围。对残疾人劳动权的立法保障,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途径之一。保障残疾人劳动权需要依靠社会救助制度和法制建设,应当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规划中,使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得以保证,能正常融入社会[1]。

  相比起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在建立残疾人救助体制方面起步较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体制的健全,我国的残疾人救助及其就业保障立法保护在逐步完善,社会的关注力度也在加大。目前,我国关于残疾人劳动权力保障的法律保护体系建设已经初具规模,初步形成了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中的保障、残疾人权利条款为基础,以地方法规为补充的残疾人权利保障法律体系,①但与发达国家完善的保障体系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且已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残疾人劳动权救助的实现形式

  在我国,目前实现残疾人劳动权力救助主要有三种方式:集中就业、分散就业、自谋职业。

  1.集中就业,主要指在福利企业、工疗站和盲人医疗站等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这些单位多由政府主导专门为残疾人开办,全部或者大部分职工都是残疾人,通常承办这一功能的用人单位以福利企业为主,对于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国家在很多方面如税收等上会给予很大的优惠,很多工厂设施国家也都给他们配置。集中就业的优势体现在可以集中地为残疾人提供劳动所需的设备、工具和必要的福利设施,残疾人工作的物质环境有良好的基础,且能够得到较好的福利。集中就业劣势体现在,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调整,改革开放带来的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现有福利企业面临着就业选择面较窄、产品质量和层次低、员工收入较低等困境,生存压力越来越大。

  2.分散就业,指对残疾人实行的分散按比例就业,即由国家和地方政府以法令形式规定社会各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式履行法律责任。分散就业的优势体现在可以满足不同劳动者群体的就业需求,满足个性化需要。这种就业方式对残疾人自身素质的要求比较高,但可以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分散就业的劣势在于因用人单位的不同而缺乏有效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监管,面临就业歧视的风险也更大,很多残疾人在这些用人单位面临与其他人同工不同酬的尴尬境遇。此外,在按比例就业中,很多企业为了应付检查,和残疾人协议好挂靠在单位名下,其实残疾人并未参与工作。这些情况反映出残疾人的劳动权还缺乏健全的法制保障,而基层主管部门忽视残疾人就业实质、走形式等的管理办法也有待改进。

  3.自谋职业,是指由求职者自己去寻找用人单位,自谋职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如社保补助、税费减免、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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