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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津生:加快我国社会养老服务的转型发展
2014年12月30日 00: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魏津生 字号

内容摘要:社会养老服务对象要从“三无”、五保老人向失能、高龄、空巢以至全体老人拓展和延伸。服务方式要从单一机构养老向社区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相结合拓展和延伸,从而实现我国社会养老服务的转型发展。

关键词:社会养老;服务;发展;养老;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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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养老服务对象要从“三无”、五保老人向失能、高龄、空巢以至全体老人拓展和延伸;服务领域要从生活照料向健康护理、社会参与拓展和延伸;服务主体要从政府向社会拓展和延伸;服务方式要从单一机构养老向社区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相结合拓展和延伸,从而实现我国社会养老服务的转型发展。

  为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的形势,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需求,党中央和国务院近年来先后提出了优先和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和意见。的确,这一时期我国机构养老床位增加很快,社区居家养老设施也从无到有,得到初步发展。但是,迄今养老机构和设施的数量扩张尚未根本改变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以传统的社会救助式的收容性服务为主的基本属性,从而也就尚未明显缓解我国广大老年人“养老难”的问题。目前,我国机构养老主要属于救助收容类型,其入住者中城乡“三无”、五保人员占比达70%以上,生活可以自理者占比也在70%以上;社区居家养老尚处于起步阶段,尚难真正承担起城乡居民的养老重担。无论是机构养老还是社区居家养老,大多限于生活照料,老人急需的健康护理十分薄弱,成为亟待加强的短板。与此同时,我国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长期以来为政府包办,近年虽有变化,但社会力量还远未成为真正的主体,亿万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依然难以满足。

  显然,要有效扭转这种局面,只靠增加现有养老机构数量,扩充现有养老设施规模还远远不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元旦前夕视察北京养老机构时所指出的那样,我国老年服务产业还比较滞后,要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推动养老事业多元化、多样化发展。这就启示我们优先和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需要从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入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调整发展思路和发展模式,加快把传统的社会救助式的收容性养老服务转变为现代的社会福利式的全方位老年照护服务。这就是说,社会养老服务对象要从“三无”、五保老人向失能、高龄、空巢以至全体老人拓展和延伸;服务领域要从生活照料向健康护理、社会参与拓展和延伸;服务主体要从政府向社会拓展和延伸;服务方式要从单一机构养老向社区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相结合拓展和延伸,从而实现我国社会养老服务的转型发展。我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国养老事业多元化、多样化发展,才能使习近平总书记在上述视察中提出的“让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要求得以落实。

  那么,如何才能实现我国社会养老服务的这种转型发展呢?这需要做好两件事:一件事是必须转变发展的理念,这是转型发展的前提和关键;另一件事是努力构建全方位的老年照护体系,这是转型发展的主体和手段。

  先讲社会养老服务转型必须转变发展理念。

  什么是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理念?应该说社会养老服务的宗旨和目标就是这一发展理念的核心。所谓转变发展理念就是要把社会养老服务的宗旨和目标从传统的维持老人生存转变为现代的维护老人尊严和提升老人生活质量。如果像传统社会那样,将老人视同病残、依赖、没有能力、失去价值,使“问题”成为老年人的社会符号,那么,维持老年人生存自然成为传统老年社会政策的目标取向,满足于让老年人有饭吃、有房住、有衣穿的生活照料,就会成为传统收容性养老服务的基本内容。相反,如果像现代社会这样,视老年人为独立的社会个体,享有不可剥夺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老龄化虽不可逆转但可延缓,病残虽不可治愈但可调适,工作虽不可接续但可参与,那么,维护老年人尊严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便会被置于现代老年社会政策的首位,为老年人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社会参与在内的全方位服务便会构成现代老年照护服务的基本领域。

  应该看到,实现上述宗旨和目标的转变,对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具有根本性意义和关键性作用,而这又恰恰是当前我国社会养老服务既薄弱又往往被忽略的重要环节。我国养老资源有效供给为何缺乏?在机构床位总量不足的条件下为何又出现大量床位闲置?不少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又为何用者寥寥?表面看,这是硬件落后、软件滞后的问题,但在它们背后往往都隐藏着切实维护老年人尊严、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服务目标实际缺失的问题。试问,当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后,他们的吃饭、洗浴、作息、活动等都被统一规范、集中管理,老年人不能自主调节个人生活,没有自我控制感、失去个人归属感,再加上健康和安全风险的经常性威胁,这样的机构怎么能成为众多老年人养老选择的目标?而那些入住的老年人如果他们长期感受精神压抑和风险威胁,谁又能保证他们不会像一部电影的名字所昭示的那样,以不同的形式“飞越老人院”,去追寻他们的梦想呢!

  那么,社会养老服务这一发展理念的转变怎样才能实现呢?其实,这一转变不只是应把老人的尊严及其赖以存在的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和自主权、隐私权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示,而且更经常、更大量的是要把这些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构建老年照护体系,提供老年照护服务来使之常态化地予以落实。老人的尊严不是也不可能是单独抽象于老年照护之外的,它只有融合于各项照护之中并作为它们共同的目标取向,才能使老人真切感受到体面的、有尊严的“老有所养”。正因如此,我们上面提到的生存权、健康权和发展权虽然是老年人最基本的权益,但是蕴含在它们之中的自主权和隐私权也同样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我们在老年照护中要时刻记住,仅仅给老人提供照护是不够的,还必须尽可能地给老人以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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