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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洪:赋予农民更充分的财产权利
2014年06月24日 11:24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张英洪 字号

内容摘要:解决“三农”问题有两个最基本的方面,一是要改革农村集体所有制,推进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充分的财产权利。总体上说,乡村治理体制并没有随着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而进行相应的改革。

关键词:财产权利;农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集体资产

作者简介:

  作者: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张英洪

  【摘要】解决“三农”问题有两个最基本的方面,一是要改革农村集体所有制,推进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充分的财产权利;二是要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城乡一体化,赋予农民平等的公民权利。

  秘鲁经济学家德·索托在《资本的秘密》一书中揭示,发展中国家贫穷的重要原因是没能把资产转化成为资本,缺乏财产权的表达机制。我国“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就是农民缺乏财产权,既缺乏与城镇居民平等的财产权,又缺乏农村集体产权在市场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的法律表述机制。

  制约我国“三农”发展的两个最基本的体制因素,一是农村集体所有制,二是城乡二元结构。农村集体所有制最大的问题是财产权利归属不清晰,城乡二元结构的最大问题是公民权利不平等。在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进程中,上述两个体制因素所蕴涵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在改革进程中,农民对集体资产的财产权利问题既有产权不清晰问题,也有城乡产权地位不平等问题,还有财产权利法律保护不力的问题。解决“三农”问题有两个最基本的方面,一是要改革农村集体所有制,推进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充分的财产权利;二是要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城乡一体化,赋予农民平等的公民权利。

  损害和制约农民集体财产权利实现的主要因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将传统的“共同共有”的集体产权改革为 “按份共有”,其基本方向是“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以股份合作制的方式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拥有财产权利最有效的方式。

  全面认识农民对集体资产的财产权利存在的问题,不能仅从农经部门掌握的账面集体资产数额去理解,也不能仅仅从已完成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乡村去理解,我们必须从更广泛的视野和范围全面认识农民集体财产权利面临的问题。农民集体财产权利是农民对全部集体所有的资产拥有的财产权利。损害和制约农民集体财产权利实现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大的方面:

  一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滞后性。传统的农村集体产权具有共同共有以及社区封闭的特性,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传统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与市场化、城镇化发展产生了明显的冲突,但相应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又明显滞后,这种滞后性既体现在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至今未能全面启动,还体现在已经启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因为种种因素的制约而未能全面深化,存在一系列集体产权改革不到位、不深入、不全面等问题。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远远滞后于市场化、城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滞后于广大农民对财产权的现实要求。

  二是传统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模式的掠夺性。传统工业化、城镇化模式是在农村集体产权归属不明的条件下推进的,其突出特点是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大量侵占,造成了农村集体资产的惊人流失。

  三是乡村治理机制的不适应性。改革以来,乡村治理机制虽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与农民群众对集体财产权利的诉求来看仍然存在许多不适应性。在未启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乡村,集体产权归属不清晰,国有资产与集体资产界限不明,许多乡村干部将集体资产视为国有资产随意支配,集体经济沦为“干部经济”比较普遍,集体资产几乎完全在乡村干部的支配之下。在已经开展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的乡村,农民对集体资产的产权开始明晰,但也存在不少深层次问题。总体上说,乡村治理体制并没有随着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而进行相应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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