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秩序是人类延续、社会进化的基础。伴随网络社会的崛起,网络社会秩序的供给成为重要的研究命题。为探究网络社会秩序生成机制,论文首先阐明了社会秩序生成的传统分歧,指出以主体多元、协调互动为理念的治理理论成为研究社会秩序生成的新范式,治理与网络社会运行十分契合,从历时态看网络社会秩序的生成经历了一个从网民内生自治秩序、业界技术规范秩序到政府管制秩序的分层演化过程,就共时态而言这几种秩序同时并存、彼此耦合,共同构成了网络整体秩序;基于这一分析框架,论文深入分析了网络社会秩序生成的自组织机制、演化机制、管制机制和治理均衡机制,提出网络社会秩序的生成在于网民内部共识的达成、业界经济理性与技术理性的双重发挥、基于国情的自治与管制之间政府定位的恰如其分选择,以及多元治理主体间按照协商民主原则展开的持续耦合互动;论文最后提出网络社会是由网民、互联网企业、政府等行为主体耦合成的复杂大系统,协同治理是复杂系统管理集成方法,网络社会的协同治理策略就是建构起主体多元,手段多样,机制自律、他律和互律相耦合的系统管理体系。
关键词:网络社会;自治秩序;技术规范秩序;管制秩序;治理均衡秩序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高献忠(1974- ),男,山东临沂人,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哈尔滨 150001),山东大学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从事法社会学研究(济南 250100)。
【内容提要】秩序是人类延续、社会进化的基础。伴随网络社会的崛起,网络社会秩序的供给成为重要的研究命题。为探究网络社会秩序生成机制,论文首先阐明了社会秩序生成的传统分歧,指出以主体多元、协调互动为理念的治理理论成为研究社会秩序生成的新范式,治理与网络社会运行十分契合,从历时态看网络社会秩序的生成经历了一个从网民内生自治秩序、业界技术规范秩序到政府管制秩序的分层演化过程,就共时态而言这几种秩序同时并存、彼此耦合,共同构成了网络整体秩序;基于这一分析框架,论文深入分析了网络社会秩序生成的自组织机制、演化机制、管制机制和治理均衡机制,提出网络社会秩序的生成在于网民内部共识的达成、业界经济理性与技术理性的双重发挥、基于国情的自治与管制之间政府定位的恰如其分选择,以及多元治理主体间按照协商民主原则展开的持续耦合互动;论文最后提出网络社会是由网民、互联网企业、政府等行为主体耦合成的复杂大系统,协同治理是复杂系统管理集成方法,网络社会的协同治理策略就是建构起主体多元,手段多样,机制自律、他律和互律相耦合的系统管理体系。
【关 键 词】网络社会;自治秩序;技术规范秩序;管制秩序;治理均衡秩序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1971(2014)03-0057-05
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目标和鲜明标志。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规模巨大、构成复杂、形态多元的网络社会对传统公共治理秩序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当前网络社会公共治理的理论和实践还较缺乏,网络社会的有效治理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管理创新领域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因此,网络社会秩序生成机制的学理研究,无疑对完善网络社会治理政策、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社会治理成为网络社会秩序生成研究的重要视角
(一)社会秩序生成的二元式阐释
自人类已降,就一直在积极寻求秩序。学术界也积极开展社会秩序方面的研究,并取得诸多研究成果,呈现出以经济学为主导,多学科参与,并上升到哲学高度的趋势。但秩序是如何生成?学术界出现了哈耶克的演进理性主义与霍布斯的建构主义两种研究进路分歧。被人们称为“缔造了自由世界经纬”的大师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是许多人的行动的产物,而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1]。那种“任何个人试图凭据理性而成功地构建出比经由社会逐渐演化出来的规则更具效力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其结果只能是“致命的自负”。根本原因在于个人理性的有限性和知识的分散性,使得人们必须经由“试错过程”来逐渐形成“自发社会秩序”。与哈耶克关于秩序是自然演化而成的观点不同,面对“秩序是如何可能的?”这一著名的“霍布斯问题”,霍布斯把社会秩序看做是人经由理性审慎思考并运用理性能力设计的结果。在自然状态下,人为了求利、求安全、求名誉,必然会相互为战。面对人人交战的危险,为约束社会个体行为,“这一方面要靠人们的激情,另一方面则要靠人们的理性”。理性启示人们订立契约,并授权“理性国家”用“类似于几何学的公理推论”的逻辑进程促进社会秩序的产生[2]。两种研究进路分歧是演进理性主义和工具理性主义所坚持的不同立场所产生的结果。
(二)社会治理成为阐释社会秩序生成的新范式
社会治理理论作为适应复杂性科学发展的前沿理论,克服了演化论和建构论对秩序生成的单向度解释,强调基于互动的非线性特征所导致的系统涌现属性,“秩序并非仅仅是单个意向的加和,而且还是非线性相互作用的集体后果”[3]。治理理论是西方学者既看到第三部门失灵、市场失灵,又看到国家的失效,伴随行政改革而提出的调整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一种理论。治理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性,不仅包括政府、市场,还包括公民个人及其相关社会组织,多元治理主体共同构成了治理网络体系,这些异质的治理主体自主、自立,基于共同的目标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实现公共选择和公共博弈的达成。多元治理主体互动的过程也是动态博弈的过程,其结果就是多中心秩序的呈现。“多中心秩序是这样的秩序,在其中许多因素的行为相互独立,但能够作相互调适,以在一般的规则体系中归置其相互关系。”[4]从治理理论诉求上来看,治理与网络社会之间具有契合之处。治理强调主体多元性,网络社会的兴起既不只是一种纯粹虚拟社会的单一呈现,也不是现实社会的简单延伸,而是虚实耦合的复杂巨大系统。网络社会的治理不仅需要政府的主导性参与,还需要网络业界、网民、互联网协会等不同行为主体的主体性参与,网络社会治理就要充分调动各方维护网络秩序的积极性。同时,政府、网络业界、网民、互联网协会等不同行为主体之间没有明确的隶属和等级关系,而是互动、互信、包容、合作的伙伴,这符合网络社会运行状态,各自不能缺位、错位、越位。另外,治理理论的出现是适应权力分散、组织界限模糊、各种问题越来越全球化的特征应运而生的。网络社会的生成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不仅契合了权利的分散要求,使相关组织的界限进一步模糊,而且成为全球化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所以网络社会的管理需要以治理为模式。
(三)网络社会秩序的生成逻辑
网络社会秩序的生成有其内在不断分层演化的过程。在网络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因为网络技术不够完善、不够成熟,并且参与网络活动的网民规模相对比较小,网络活动内容的广度、深度及社会影响力都相对有限,在这一时期网络行为的规范更多是依赖于网民之间的“共识”,网络有序运行是“在全体网民的参与下,在网络礼仪、契约基础上,通过自律的方式实现的。”[5]互联网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生活场域,其内生的虚拟行为规则使网络空间保持一种有序的状态。“正是互联网上的众人以真正民间的方式建立了万维网。”[6]随着参与网络活动的网民规模、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以及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调控网络行为的技术方法则构成了网络秩序的保障系统。组成网络空间的软件和硬件的代码,一方面型塑网络行为模式、设定网络行为过程,另一方面通过准入、监视、反制等技术措施以达到对违规者的制裁,以规约网络行为。“我们仍然可以选择运行系统,编写代码,以保护基本人权,如自主权和隐私权。”[7]但由于互联网的无中心、无边界、虚拟、匿名等特性,紧靠技术的力量难以促成网络社会的和谐发展,使得网络社会规范的重心需要转移至法律规范,网络立法已是一个全球性的趋势。“计算机王国不是也从来没有成为完全独立的社会、一个不用现实社会中法律、条例、警察和军队约束的独立王国。”[8]“在现代社会中,法作为社会管理的手段,应该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和谐的工具。其规范功能,以及社会功能中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都应当受到特别重视。”[9]但相对于互联网的日新月异,法律却显得力不从心。网络空间固有的开放式参与、结构一致、不存在层级制的中心控制节点等特性,使国家干预的可行性与正当性存在“合法性危机”。纵观网络社会的兴起,单靠某单一方主体难以独自担负起维护网络社会秩序的重任。网络秩序的生成需要政府、业界和网民等不同主体各自担负起不同的角色定位、权利、责任和义务;需要综合利用法律、网络体系结构、社会规范和市场手段等各类手段,“代码、市场、规范和法律共同规范网络空间,就像架构、市场、规范和法律规范现实空间一样”[10];需要政府部门与网络业界及网民间的互动,这一过程是协商民主过程,以防止网络社会运行过程中大量脱序行为的产生,避免社区失灵、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