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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与方法 ——文学阐释的有效性问题
2017年04月02日 10:5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韩晓敏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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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文学阐释的有效性是指对文学文本的阐释行为所得出的结论既符合文本本身的逻辑内涵,又符合文学评论者所持有的相应的理论与方法论的逻辑,是二者相契合的产物。之所以说它是一种产物,这意味着它不是现成地包含在文本那里,也不是先在地存在于文学评论者那里,而是一种建构在文学作品和文学评论者相应理论之上的新的意义的生成,是一种建构的过程及结果。这就好比一加一大于二的理论。单独的个体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是单独的个体本身而已,而两个或者几个单独的个体以某种方式聚集起来后就不再是各个个体的简单并排,也不是单独个体的简单相加,而是单独个体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融合产生出更大的也是全新的能量与面貌。

  一.文学有效阐释的总体思维与原则

  首先,笔者提倡一种辩证思维。文学有效阐释的前提应该是批评者本身持一种矛盾的、发展的、开放的辩证思维方式。辩证思维与同一性思维相对立。所谓的同一性思维,形象地说就是一把钥匙开万把锁。值得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人们已经善于并形成这种同一性的思维,以便在文本中找寻可以控制文本并给读者带来理解导向的主心骨。当以一种同一性思维先入为主地关照文学批评,得出的阐释恐怕只能是一种强制阐释。在陀思妥耶夫斯基的作品中,巴赫金指出作者试图以一种多元共生的对话性的艺术方式呈现其作品,并象征着世界的本来的面貌。这同样体现了一种辩证的、开放的思维方式。就文学批评者而言,应该调整自我单一固化的思维,努力把握辩证发展的思维,在文本批评的过程中向着世界的本源与真理靠近。

  同时,文章赞同关于“理论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度的”这样的原则。理论的有效性与理论的扩张是一对相对的概念范畴。正如艾布拉姆斯说:“好的批评理论自有其存在的理由,其衡量标准并不在于它的某个命题是否得到科学的证实,而在于它揭示艺术作品内涵时的范围、精确性和一致性,在于它是否能够阐释各种不同的艺术。”社会学批评方式难免忽视对文本本身的形式方面的细致分析鉴赏。形式主义文论在强调文学本体的同时,又难免忽略掉文本中非文学内涵的内容。后殖民主义代表人物萨义德也提出了“理论旅行”之说,对理论越界的问题表示不满。张江提出的“强制阐释”这一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源于当下理论的随意越界使用。可见,理论本身的内涵是有限的,理论的使用范围也是有限的,不可以随意越界使用,这是批评者在进行批评之前就应该具备的基本常识。

  理论的适用范围有限,可以分成这样几种情况。首先,由于不同时代存在某些价值判断上的差异,因此各自时代的一些有差异的价值观念导致的相关理论只适合于当时的时代背景。其次,中外理论有其各自不同的生成语境。中西文化背景差异很大,就算是同一时代出现的理论也不好拿来直接相互使用,应注意各自的理论适用范围。另外,不论是现代学术话语与古代文论之间,还是中西文论之间,都存在相当大的思维方式上的差异,这种思维方式上的差异也会对各自文学理论的适用范围造成影响。例如,中国传统的文论思维是一种关联性思维,类比思维。西方人的思维则是一种逻辑思维。以西方人的这种逻辑思维方式和表达方式,去解释中国传统文学形态中的美学奥秘,则行不通。中国传统的文学中的美的韵味只能以本土的、具象的、体验性的文论解说方式表达出来。同样,许多人认为这种文学阐释方式零零碎碎,没有逻辑,不够条理,并不适合对现代许多文学作品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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