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信托财产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区别?筵刘宇晗《信托法》颁布实施以来,得益于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和中国资产管理市场的快速成长,中国的信托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所谓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是指“在信托有效存续期间,信托财产不管其形态发生如何变化,均归入信托财产,具有信托财产的法律性质”。我国《信托法》第14条第2款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而对于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而言,则不需要进行提存,该财产即便混入受托人的一般财产之中,如果能够证明其属于信托财产的代位物,委托人和受益人都可以主张将其归入到信托财产之中,受托人出卖信托财产而取得的金钱也同样成为代位物的对象。
关键词:上代;受托;信托法;担保物权;保险金;属于信托财产;信托制度;金钱;处分;归入
作者简介:
《信托法》颁布实施以来,得益于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和中国资产管理市场的快速成长,中国的信托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是,由于信托并非我国的传统,加之法律上引入信托制度的时间不久,信托的观念尚未普及,人们对信托的认识还很欠缺。其中,最为特殊的应属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问题。所谓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是指“在信托有效存续期间,信托财产不管其形态发生如何变化,均归入信托财产,具有信托财产的法律性质”。这就意味着,信托财产不论在受托人的管理、利用下发生如何的形态变化,其法律实质仍然是信托财产。我国《信托法》第14条第2款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代位物的形态多种多样,其中最重要的是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处分而取得的对价。例如,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中的金钱购买基金类产品,或者把作为信托财产的股份出卖取得金钱等,这些新取得的财产都构成信托财产,这种信托财产上的“物上代位”虽然与因担保而产生的代位有些相似,但厘清其区别更为必要。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损毁、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由此规定可知,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与担保物权中的“物上代位”存在两点区别。
第一点,在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中,若未届清偿期,在代位物混入担保人的一般财产中前,担保权人需要对其进行提存。而对于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而言,则不需要进行提存,该财产即便混入受托人的一般财产之中,如果能够证明其属于信托财产的代位物,委托人和受益人都可以主张将其归入到信托财产之中,受托人出卖信托财产而取得的金钱也同样成为代位物的对象。
第二点,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中,法律明确对代位物的取得方法进行了限定。即,被限定为因“担保财产损毁、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而根据上文中《信托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中,就代位物的取得方法和种类并没有限制。
此处还应当明确,为了主张物上代位的效果,对于信托财产的代位物也应当进行公示,例如受托人信托财产中的金钱购入不动产主张物上代位的时候应当进行登记。在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而言,不进行公示似乎没有问题,但是,在与受托人的债权人等第三人的关系方面,为了主张代位物属于信托财产则有必要进行信托公示,对于金钱、动产等无法进行登记和注册的财产,则即使不进行信托公示也能主张其属于信托财产,这与信托设立时的情形是相似的。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