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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司法公正减负:流言蜚语消解司法公正
2014年06月11日 09: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娄必县 字号

内容摘要:【核心提示】司法公正是一个人人都在言说,但处处不易实践的社会难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附带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案件质量评估,是为了分析影响审判质量的各种因素,从而为法院审判决策和管理提供完整、详细的参考依据,最大程度地实现审判公正与效率。但一些法院并非利用该指标体系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评估,而是在审判工作开展前,便设定了最优数据,要求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确保各项数据符合要求。公正是一个歧见丛生的伦理学话语,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在运用司法程序,继而获得司法产品这一过程中的主观感受,一些法院却简单地用数据衡量公正。

关键词:法官;审判;当事人;法院;司法公正;评估;司法制度;中立;立法技术;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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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司法公正是一个人人都在言说,但处处不易实践的社会难题。这种困难并非完全因为单纯的立法技术或者司法技艺,更多在于结构上的紧张与冲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文化观念、司法制度与管理机制之间形成默契。 

   “公正”的基本含义很多,例如恰当地实施法律,给予某人以应得的东西,以及对纠纷一贯地、连续地作出类似的处理等。但司法领域内的“公正”是一张扑朔迷离的“普罗透斯”之脸,社会各界孜孜以求的司法公正未必是同一物。针对同一司法制度中的司法行为,社会公众、当事人、法官等不同群体会根据自己的经验作出不同的评价。

  流言蜚语消解司法公正 

  在实践中,司法公开工作中存在选择性公开的情形。一是深度有限,公开的内容往往都是法院精心准备的,公众难以深入了解司法的全部过程。比如法官的心证如何产生,合议庭的意见如何形成、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如何形成,这些关键的、深层次的内容没有公开。二是形式单一,司法公开立足于外在的可见性,缺乏内在的可感受性。人们无法从热闹的公众开放日中看到司法运作的样态,也难以从网络上海量的裁判文书中获取精确的信息。进入法庭旁听前严格的身份审查与登记,瞬间拉开了公众与司法的心理距离,让普通公民望而却步,只好以疑惑的眼光远远地观望。

  这种疑惑,为民众接受和传播有关司法的流言蜚语预留了足够的空间。那些诉求未得到满足的当事人往往会向社会传播消极观点——法官“枉法裁判”。如果上诉之后仍然没有改观,便会增加一点——“官官相护”。尽管法院也会通过各种渠道辩护,但由于司法公开的有限性,在社会公众看来,处于庙堂之上的法院只不过传递出一种经过修饰的信息,他们更愿意相信与自己同处江湖之远的当事人的亲身经历。这为流言蜚语的生成提供了条件。在社会文化人类学看来,流言蜚语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本质是借助共有的、传统的预期不断地(非正式或间接地)从负面对行为进行评价和判断,并每时每刻都在瓦解、评价、重组日常世界。

  由于缺乏充分的司法公开,民众与法院之间的沟通不足,他们所摄取到的信息不过是经过当事人加工传播的流言蜚语。这些负面信息在传播过程中被不断放大、固化,最后形成了司法在公众眼中的基本形象——缺乏公正性。这种偏见一旦被不断强化,司法机关所做出的任何挽救自身形象的努力,都将在流言蜚语中化为乌有。

  诉讼期待的差异弱化司法公正 

  现代诉讼制度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法官消极中立,根据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举示的证据作出裁判。只要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得到保障,就可以推定裁判公正。但在当下中国,这一制度受到太多挑战,法官、当事人、地方政府在诉讼中有不同的期待。

  法官希望当事人符合现代诉讼制度要求,具备竞技水平,而自身保持消极中立的地位。但大多数当事人缺乏竞技能力,而寄希望于法官,要求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在法官是否中立上,民众的态度较为模糊。从常识上说,他们希望法官是中立的,但当涉及自身利益时,则希望法官偏向己方。地方政府并不关心当事人是否具有竞技水平,他们更多地关注法官能够服务大局,法官根据法律消极中立并不受地方政府的欢迎。

  尽管地方政府和当事人的诉讼期待并不完全一致,但他们的诉求本质是一致的——维护自身利益。而法官的期待与地方政府及民众,缺乏足够的交集。由于各方对诉讼持有不同的期待,相应地,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承受着多方的压力。各种各样的压力最终通过权力作用于法官。这也正是法官在是否公正的自我评价上缺乏自信的原因之一。

   案件质量评估异化扭曲司法公正 

  由于受到不良司法政绩观的影响,个别法院目标考核虽排名比较靠前,但社会评价却并不理想。此外,由于评估指标运用不当,客观评估异化为主观考核,无法对法院的司法公正度作出恰当的评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附带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案件质量评估,是为了分析影响审判质量的各种因素,从而为法院审判决策和管理提供完整、详细的参考依据,最大程度地实现审判公正与效率。具体而言,就是运用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量化评估,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用科学的方法加以解决。

  但一些法院并非利用该指标体系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评估,而是在审判工作开展前,便设定了最优数据,要求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确保各项数据符合要求。审判工作自生自发的数字也许能够反映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但是人为追求的数据则并非审判工作的倒影。有良好的审判工作肯定会有良好的数据,但光鲜的数据则并不意味着有优异的审判工作。预先设定一个高标准的审判数据,只不过是用这一指挥棒驱赶法官们去追求“数据”而非审判。

  此外,一些法院将该指标的事后评估功能异化为事前引导功能,有着直接的诱因。那就是上级法院设定了指标数据以考核下级法院,并对各法院的任务完成情况通报排名。这导致各级法院用尽浑身解数,提高成绩。由于地区差异,各法院在司法资源、司法负担、司法环境等方面都面临着各不相同的情况。在悬殊巨大的情况下进行考核排名,显然缺乏合理性。

  公正是一个歧见丛生的伦理学话语,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在运用司法程序,继而获得司法产品这一过程中的主观感受,一些法院却简单地用数据衡量公正。这种对数据的狂热追求,常常不顾社会公众与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和切身感受,并且破坏了法定的审级制度,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

  司法公正是一个人人都在言说,但处处不易实践的社会难题。这种困难并非完全因为单纯的立法技术或者司法技艺,更多在于结构上的紧张与冲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文化观念、司法制度与管理机制之间形成默契。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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