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学术批评必须有严肃的依据,没有相关的研究成果作为证据,当法学学者指责现行法律时,其身份是普通人而不是学者,其批评当然也不算是法学研究。从法学研究的功利性意义上,法学研究成果被立法者采纳或吸收转化为法律规则,当然是一种成功,甚至自诩或默认自己是立法小组成员,也是法学研究功利性的表现。法学研究给立法提供的法律规则设计方案多、差异大,说明法学研究善于独立思考。立法建言或许不够深刻、不够周全、不够公允、不够务实、不够明理,甚至几无为立法采纳吸收的可能,也是立法的参考资料,至少具有对比和衬托其他合理的立法建言的作用,体现法学研究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总之,法学研究对象是本国现行法律,法学研究的任务是在研究现行法律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现行法律对策。
关键词:立法;法学研究;学者;学术;法律规则;研究成果;批评;中国法学;选择;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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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普通人可随意表达对法律的不满,这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学术批评必须有严肃的依据,没有相关的研究成果作为证据,当法学学者指责现行法律时,其身份是普通人而不是学者,其批评当然也不算是法学研究。
中国立法一直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目标,但受制于中国法学研究现状,操作上容易偏离这一定位。一些学者是在迷信大陆法系法律和法理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即便知道德国民法典是德国法律本土化的产物,也不易接受法律中国化。那么,我们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是什么?是移植接受西方法律,还是结合中国国情,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法学研究以承认现行制度的正当性为前提
研究现行法律的不足是法学批评的前提和基础。普通人可随意表达对法律的不满,这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学术批评必须有严肃的依据,没有相关的研究成果作为证据,学者们没有资格对现行法律说三道四。当法学学者指责现行法律时,其身份是普通人而不是学者,其批评当然也不算是法学研究。但是,研究现行法律的不足只是法学研究的阶段性任务。法学研究不是为了批评而批评,追求法律的不断进步才是法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因而,在发现现行法律不足的基础上推动现行法律完善,才是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
现行法律的完善,只能是现行国家政体和社会基本制度下法律规则的更新,因为只有在确定的国家政体和社会基本制度下,才有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可能。不认同现有的国家政体和社会基本制度,讨论法律规则如何和谐人与人之间关系,既无可能也无意义。法学研究就其本质而言,是改良而不是革命。明确这一点对于理解中国法学研究的任务很有必要。有些学者打着法学研究的幌子,将对现行法律的批判最终指向对现行社会基本制度的批判,不但立场错误,而且超出了法学研究的范畴。
法学研究以立法建言方式推动法律完善
法学研究者以立法建言的方式推动现行法律的完善。提供完整的法律草案建议稿或具体规则的设想,提出修改或补充立法草案某些内容的意见,分析现行法律的利弊得失建议立法适时修改,是法学研究推动现行法律完善的主要方式。这些方式没有任何迫使立法者采纳或吸收的意义,仅仅是立法应该这样立法不能那样立法的学术论证。学者不是先知,没有教导立法者的权力和责任,也不是利益群体的代表,不应表达利益诉求。如果学者同时是立法机构的成员,如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应该严格区分法学研究与履行职务。从法学研究的功利性意义上,法学研究成果被立法者采纳或吸收转化为法律规则,当然是一种成功,甚至自诩或默认自己是立法小组成员,也是法学研究功利性的表现。但是,立法是否采纳或吸收不是法学研究成果科学性的标志,因为立法在决定法律规则时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法学研究成果的科学性仅仅是其中一个有时甚至是不那么重要的因素。
重要的是,法学研究在完善现行法律上为立法者提供了多项可资参考的选择。社会科学对问题的认识不可能完全一致,解决问题的方案也可以各有不同。立法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设定权利、义务、责任,是立法者的一种认识和选择,其结果不具有度量衡的精确性。在中国刑法中,3年是最多见的刑期界限,这不表明以3年为刑期界限的罪名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而是立法者对3年一周期社会观念的反射。立法对于立法者而言永远是一道多项选择题,在合理与不合理的区间内有很多选择点,每一选择点所形成的法律规则都有差异,越向两端差异越大,直至清晰现出良法、恶法。作为一种学术论证,法学研究完全是学者个人独立思想的进程和结果,一个学者或几个学者合作寻找和论证法律规则的最佳选择点。学者各自不同的个性特征包括政治信仰、社会阅历、专业水准、思维能力、资料掌握等,决定了他们寻找和论证的法律规则最佳选择点各有不同,这就为立法者提供了法律规则的多种设计方案,给立法者一个兼听则明的机会,给民众评判立法者的选择提供一种根据。
立法建言多样性是法学研究水平的主要指标
法学研究给立法提供的法律规则设计方案多、差异大,说明法学研究善于独立思考。独立思考是学术研究的本质和价值,决定学术研究的盛衰,如果学术领域出现仅此一家的情形,意味着独立思想太少,研究层次太低。
中国法学的成长几乎与立法同步,法学研究随着立法进程潮起潮落。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立法时蜂拥而来,完成后星云流散,留下一地的文章和书。在立法过程中,发声的学者不少,但提供的立法建言大同小异,往往只有一两个以模仿某国或地区法律为特征的建议版本。这不能理解为研究形成了共识,而是因为中国法学研究处于将教科书作为“法学圣经”的层次。知之不多,所以迷信。迷信和共识貌似质异,但迷信和模仿可以遮掩知识不足,而且不必承担出错的风险,容易聚集同道。
在学术研究范围内,立法建言作为学者的个人研究心得,都值得尊重。学术观点是学者有根有据、自圆其说的见解,这是学术观点与普通见解的区别。实现有根有据、自圆其说并不容易,只要学者坚持了有根有据、自圆其说的学术原则,即便见解不那么有根有据、自圆其说,也不失之为学术观点。立法建言或许不够深刻、不够周全、不够公允、不够务实、不够明理,甚至几无为立法采纳吸收的可能,也是立法的参考资料,至少具有对比和衬托其他合理的立法建言的作用,体现法学研究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但立法建言不只是学术观点,而是为立法支招,要想说服立法,不仅要告诉立法者什么是合理的,还要告诉立法者怎么才能合理。知易行难,从立法者的角度,有合理性论证无操作性设计的立法建言本身就显示可行性不足。尤其是否定性的立法建言,如果没有新的法律规则取代,社会关系就可能失去秩序,陷入混乱,无政府主义后果的危害性未必小于法律规则的不合理。学者换位思考,像立法者那样重视立法建言的操作性,是提升法学研究的价值、推动现行法律完善的重要动力。
总之,法学研究对象是本国现行法律,法学研究的任务是在研究现行法律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现行法律对策。这一定位关系到中国法学研究的方向。认同这一定位,中国的法学研究才能立足中国社会,扬弃古今中外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推动法律的现代化和中国化。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广西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