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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刑法;行政拘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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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1957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废止1979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延续了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走到了尽头,废止之后,我们需要建立哪些配套措施,亟待做好哪些配套工作?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符合法治理念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张永和说,对一个人自由的剥夺,必须由司法机关来完成,而不是行政机关,这是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的最重要原因。劳动教养制度曾经起到一定作用,但到了今天,已经完全不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需要。
成都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王苹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既顺应了民意,也体现了我国正在积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对于树立我国法治国家形象有重要意义。
在《刑法》中建立重罪、轻罪分层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如何处理原来通过劳动教养制度来惩戒的轻微违法者,目前尚无定论,这部分人的安置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认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应对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进行相应完善。应在《刑法》中建立重罪、轻罪分层制度,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治安拘留并入《刑法》中的轻罪部分,而保留目前的治安警告、治安罚款、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收缴违禁品、追缴违法财物等。
刘仁文表示,此次废止的劳动教养制度只是狭义上的劳动教养制度,在劳动教养制度之外,还有其他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禁制度和相关制度,如针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的收容教养制度,针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制度和针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住院治疗制度等。它们的改革方向应该与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一致,应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的方式作出规定,将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权赋予法庭来行使。
可用社区矫正来惩治轻微违法行为
我国2003年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一种执行方法,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采访中有学者表示,虽然社区矫正制度是否会被用来惩治轻微违法行为尚未确定,但是可以通过改革使其在惩治轻微违法行为当中发挥一定作用。
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只针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种人。刘仁文表示,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起草“社区矫正法”草案,建议在“社区矫正法”中增加类似“行为监督”的干预手段,即对屡教不改的、极有可能继续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安全的轻微违法人员,在判处治安处罚或刑罚的同时,附加由法院判处一定期间的“行为监督”,对其进行行为习惯和心理上的矫正。
张永和认为,这种方法在我国推行还面临一些困难,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并不能单独依靠法律来解决,需要通过各方努力来构建新的社会关系。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费梅苹表示,如果以前属于劳动教养范围的对象被放在社区内进行管理,将会对社会工作者提出更高要求,需要建立社区内从事矫正服务的专业社会工作队伍。同时,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增加以后,如何构建社区矫正服务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关系,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立良好的社会工作制度环境,也有待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