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非精准扶贫可能带来弊端,扶贫对象将资源转移到非农产业或城镇。
关键词:扶贫;社区;扶贫方式;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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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对扶贫事业十分重视,取得的成绩举世瞩目,仅1978年之后的30多年时间里,按世界银行采用的一天1美元的收入标准计算,我国贫困人口就约减少了4.1亿,按一天2美元计算,则约减少了3亿,中国脱贫人口占发展中国家脱贫人数的75%左右。扶贫成就斐然,一个重要因素是扶贫方式的转变。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由单一的直接给钱给物的救济式扶贫转换为开发式扶贫和救济式扶贫并重,由此取得了更为显著的效果。当然,在这些成绩之下,也不可避免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碍我们进一步推进扶贫事业。其中,某些制度缺陷以及农村社会的变迁,就使得开发式扶贫与扶贫政策的基本原则即精准扶贫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开发式扶贫是一种以项目为载体,以提高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为手段,通过发展地方经济实现脱贫致富的扶贫方式。精准扶贫是扶贫政策的基本原则,强调帮扶对象的绝对贫困和造成贫困的因素是身体残疾、长期慢性疾病、自然条件恶劣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非好吃懒做等后天不努力因素。然而开发式扶贫项目成功实施要求帮扶对象具有一定的自我发展能力,这就和精准扶贫原则存在某种矛盾。如果扶贫项目严格按照精准扶贫原则进行,则该项目无法有效开展,“造血式”开发式扶贫就会蜕变为“输血式”救济式扶贫。如果要想成功实现扶贫项目,必须将自我发展能力较强的中高收入群体纳入扶贫对象,但这将使得精准扶贫蜕变为非精准扶贫。这二者之间的悖论,其深层次原因是扶贫体系的非完备性和城市对农村的虹吸效应。
扶贫体系非完备性体现为某些贫困户指标分配的武断性和贫困标准界定的机械性。一些贫困户指标由省市县乡自上而下逐级分解,依据是各级政府对贫困因素的模糊估计,并没有明晰算法,有时更没有考虑到县乡村实际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导致分解到县乡村的贫困人口指标数存在不太平衡的现象。例如,可能出现经济富裕乡镇与经济贫困乡镇指标数基本一致,更为严重的是,无论贫困乡镇还是富裕乡镇,可能扶贫指标都难以满足现实需求,绝大部分贫困边缘户无法获得扶贫援助,小部分绝对贫困户也无法获得扶贫援助。结果导致“一个萝卜一个坑”, 新贫困户只有在老贫困户死亡后才能获得替补,贫困户花名册变动性较差,甚至部分乡镇和村贫困户指标近十年未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