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中华民族;历史发展;法律表现;法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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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经历了历史自在、初步自觉和完全自觉三个阶段。中华民族的法律表现是:“中华”与“中国”具有法律上的可通约性;《宪法》中的“中华”实质上是指“中华民族”这个主权民族;法律法规中的“中华民族”具有代表我国56个民族多元一体,代表中国,以及代表全国各族人民三重涵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华民族的法治价值集中体现在中华民族范畴对中国法治的人民主体性效应上,即中华民族是落实人民主权原则的基本介质,“中华民族认同”是构建新时代法治秩序的前提,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是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基本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我国法治的重要使命。
关键词:中华民族; 历史发展; 法律表现; 法治价值;
作者简介:李占荣,浙江财经大学副校长,教授。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增强各族人民中华民族认同的法治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9@ZH0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引 言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对中国多民族国家的属性的认识更加深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成为民族工作的主线,凝聚各民族、发展各民族、繁荣各民族成为民族工作的主要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9月27日召开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虽然作为固定语汇的“中华民族”是20世纪初民族意识和现代国家观念萌生后的产物,但其“所指”(signified)的现象却是贯穿于现在被称为“中国”的这一大片土地上的人类文明史,所以客观而言,“中华民族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历史,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明,为人类做出了卓越贡献,成为世界上伟大的民族”。1然而民族学界对中华民族的研究,就时间而言,比较侧重于1902年“中华民族”概念第一次被提出以后的时段。实际上,中国的历史,不但是各民族共创中华(即中国)2的历史,也是各民族共创中华民族共同体以及中华民族从自在到自觉的历史。目前对于中华民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3和中华民族多元一统格局4理论内涵的揭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来源、5政治属性、6概念内涵、组成要素、实践逻辑7和民族工作主线8的阐释,关于中华民族的基础性法学研究还比较空缺。中华民族作为法律概念,存在于《教育法》《反分裂国家法》《国家安全法》等10部法律之中。2018年3月1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入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自此,至少在形式意义上,中华民族上升为一个宪法概念,第一次获得了宪法上的主体性。但是,由于在上述法律中,中华民族仅具有“优秀历史文化传统”“根本利益”和“伟大复兴”等宣示意义,还没有形成法律规范体系,所以作为以法律规范体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对中华民族的研究还有待展开。
作为民族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民族法学已经将中华民族纳入其研究视野之中,其研究路径是以法律原则为抓手,逐步向规范研究深入,主要研究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遵循、9法治保障,10以及中华民族入宪的必然性和方式等,11而对中华民族法治价值的挖掘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价值分析是连接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的桥梁。当前,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其中之一就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12本文拟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时代背景下,探究中华民族从自在走向自觉的历史逻辑,展示其法律表现,进而阐释其法治价值,这对于厘清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属性、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
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叙事是以华夏为中心,在“华夏-四夷”的二元结构中展开的,并随着该二元结构的变动而不断被修改和扩展,其动因是每一次政权的更替都导致“华夏”与“四夷”间的相互融合,最终在现代国家观念的统摄下各民族凝聚成中华民族。
(一)中华民族的历史自在
从史前到19世纪,中华民族是以自在的形态存在。先秦时期存在诸多由众多部族整合而成的政治共同体,开启了中国王朝的历史。秦朝把华夏民族分散的活动区域连接起来,形成统一中国的最初版图;废分封、设郡县的政治安排,使“夷夏之辨”从衣冠礼仪的文化差别,上升为编户齐民的政权确认。汉承秦制,在“大一统”观念下,更多地方边陲的族群融入华夏,促成疆域内频繁的物质交换和观念交流,华夏民族在文化上趋于均质化,为后世提供了作为民族名称的“汉人”概念。八王乱后,五胡纷起,匈奴、羯、鲜卑、氐、羌等北方民族相继建立政权,统治者追求“敦至道以厉薄俗,修文德以怀远人”,13接续中华文明,“然后一轨九州,同风天下”,13使各民族在统一的政权下,形成一个民族集合体,这便是中华民族最初的历史形成。
伴随着大统一,隋唐两朝将存在于魏晋南北朝的各民族包容进来,实现了“汉族固有之文化与异族固有之武力结合为一”14的再次统一。五代十国时期,中国再度进入多政权分治状态,契丹吸收回鹘、奚、室韦等部族逐渐壮大,建立辽王朝,在官制、朝服、音乐、舆服、仪仗诸方面行国汉两制,但在阐释中国观念时,不仅倡导华夷同风,认同儒学文教,更愿以中国正统自居,可见辽政权对秦始皇所谓“传国玺”之执著,以此作为承继中华正统之合法性依据。15宋以中国正统自居,但在实力上难以威服异邦、四夷宾服。蒙古民族入主中国,吞并金、西夏和南宋政权,横跨欧亚大陆的交流空前繁荣,族群的迁徙、转型促成社会进一步向多民族、多文化的方向发展。明朝,朱元璋在处理民族事务上显得较为内敛,修筑长城隔绝北方民族,随着经济和文化中心的南移,在西南地区融合了少数民族。清朝政权平定蒙、藏、回疆,统一中国,奠定了中国疆域的基本轮廓。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上承继了清朝奠定的地理疆域,将西藏、蒙古、新疆和台湾纳入中央直接统治之下,从而将地域上的中国与民族上的中华民族16统一起来,历史上的各民族随着疆界的厘定一并汇入中华民族的族体,架构了实质意义上的中华民族,标志着自在的中华民族完全形成。
(二)中华民族的初步自觉
“中华民族”的概念提出来以后,伴随着时局变迁和立场差异被解读成不同的面向,在百余年的话语竞争逐步成为一个耳熟能详的词汇。清末以来三种中华民族观念交错回应,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初步自觉。
首先是“中华民族是汉族”的观念。1902年梁启超最早使用“中华民族”概念,起初是指“汉族”,与“华夏”“汉种”“黄族”等概念相通。17将中华民族解读为汉族的观念成为清末革命派推翻清朝政权,恢复汉族统治的思想基础。1906年《民报》周年纪念大会,孙中山在演说中提出:“我们推倒满洲政府,从驱除满人那一面说,是民族革命;从颠覆君主政体那一面说,是政治革命,并不是把它来分作两次去做。” 18在章太炎看来,“华云、夏云、汉云,随举一名,互摄三义。建汉名以为族,而邦国之义斯在。建华名以为国,而种族之义亦在。此中华民国之所以谥。”19陶成章撰写《中国民族权力消长史》,“中国民族者,一名汉族,其自称曰中华人,又曰中国人”,“所谓中国者,即吾汉人祖先所创建者也” ,20同样将中华民族等同于汉族。
其次是“中华民族是多族”的观念。1907年,杨度在《金铁主义说》一文中以文化论阐释中华民族范畴,并将其与国家建构结合起来,他指出:“今日中国之土地,乃合五族之土地为其土地;今日中国之人民,乃合五族之人民为其人民,而同集于一统治权之下,以成为一国者也。”21该理论初步展现了中华民族的族体多元性,具有重要意义。1923年,梁启超认识到汉族在已经融合满族的基础上,将继续融合蒙回藏诸族,成为未来的“中华民族”,22转向了“中华民族是多族”的观念,“合汉合满合蒙合回合苗合藏,组成一大民族,提全球三分有一之人类,以高掌远蹠于五大陆之上,此有志之士所同心醉也”。23到了辛亥革命之后,整合各个民族的中华民族观念渐成主流。
再次是“中华民族是一个”的观念。自“九·一八”事变开始,对“中华民族”的认识被赋予觉醒民众、唤起斗志、团结抗战的时代内涵。1935年傅斯年提出“‘中华民族是整个的’一句话,是历史的事实,更是现在的事实”的论断。24在《中国民族革命史》中,傅斯年对中华民族作了更明确的阐述:“中华民族者,中华民国之国民皆属之。其中虽有所谓‘汉族’‘满族’‘蒙族’‘回族’‘藏族’各名词然在今日事实上实为一族。”251939年,顾颉刚深化傅斯年对中华民族整体性的理解,发表《中华民族是一个》的文章,认为中华民族具有政治属性,将民族与国家(state)连接起来,具体到个人,指出中华民族的一分子就是中华民国的一公民;抽象为整体,“中国的‘国’和中华民族的‘民族’,才是恰恰相当”。26“中华民族是一个”的观念直接针对帝国主义者分化边疆同胞、分裂中国领土的阴谋,旨在唤起中华民族的团结意识,动员民众保家卫国,体现了“中华民族是一族”的观念,在“民族国家”的国际话语谱系中,中华民族作为国族的理论视野彻底打开了。
(三)中华民族的完全自觉
在抗战期间,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对中国的民族状况提出更为深刻的理解。1937年,中共中央确立全国同胞奋斗之目标为“争取中华民族之独立自由与解放”,号召各族同胞“为巩固民族的团结而奋斗”。271939年,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明确提出:“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中华民族的各族人民都反对外来民族的压迫,都要用反抗的手段解除这种压迫”。28自此,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族人民团结起来形成中华民族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成为民族观念的主旋律。抗战胜利后,“在一切工作中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29的原则得以继续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完成了中国民族国家的构建历程,中华民族基本上是在国族意义上使用的。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全球化浪潮、市场经济带来的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族交往增多,民族问题在社会发展呈现多发性,民族意识增强。学术界开始关注和讨论中华民族与各民族的关系问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华民族及其包含的50多个民族单位虽然都称“民族”,但层次不同。其中,“中华民族”被界定为中国疆域内具有民族认同的人民,在历史中逐步形成自在的民族实体,并取得大一统的格局,在抵抗西方列强的压力下得以自觉。组成中华民族的众多民族单位决定了中华民族是一个多元的结构,在众多民族单位中,汉族是凝聚的核心,汉族与非汉民族相互交杂相互充实。30“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成为通说。事实上,中华民族的完全自觉在宪法中有所体现,《宪法》序言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不但阐述了中国的多民族国家属性和各民族之间关系的性质,而且标志着构成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各族人民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主体。
三、中华民族的法律表现
中华民族的法律表现包括古代法律和近现代国际法、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法规体系中对中华民族的规范性规定。
(一)“中华”与“中国”具有法律上的可通约性
众所周知,在历史上作为地域名称的“中华”与“中国”含义相同。其实,在古代法律文本中,“中华”与“中国”二者含义也大致相同。据《唐律疏议》记载,“妇人之法,例不独流。故犯流不配,留住、决杖、局作。造畜蛊毒,所在不容,摈之荒服,绝其根本。故虽妇人,亦须投窜,纵令嫁向中华,事发还从配遣,并依流配之法,三流俱役一年,纵使遇恩,不合原免。”31该内容又为《宋刑统》所吸收。32
从近代国际政治和国家交往看,“中华”与“中国”也是通用的。1689年,清政府在对外签订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条约——《尼布楚界约》的抬头是“中国大皇帝钦差分界大臣领侍卫内大臣议大臣索额图”,该条约共有六条,在第一条和第二条中3次使用“中国”一词;331844年,清政府与美国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中,使用了“中华大清国”一词。34显然,在国际法的层面,“中华”与“中国”是通用的。“但那时的‘中国’一词还没有成为一个国家的国号,直到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中国’一词才成为我们国家的正式国号”。35
从现代国际法看,“中华民国”曾经是“中国”的国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当代“中国”的国号。“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两个国号,在汉字上都是使用与‘中国’通用的国名——‘中华’。它们都使用‘中华’而没有使用‘中国’,最大的原因应当是‘中国’的‘国’字本身就有国家的意思,与后边的‘民国’、‘人民共和国’的‘国’字意思重叠,这在汉语语法上是不能允许的。在英文的国号上,国名和其他政治词汇的区别就一览无遗了,无论是‘The Republic of’还是‘The People’s Republic of’,都是用以修饰国名——China的。在两个国号中,都保持了中国国名(China)的同一性”。36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2758号决议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而成为中国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被联合国和世界各国广泛承认的具有国际法人格(international legal personality)的政府。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历史上作为地域称谓、法律称谓看,还是从近代以来的国际政治和国家交往以及从现代以来的国际法看,“中华”和“中国”的意义是相似甚至相同的,具有可通约性。
(二)《宪法》中的“中华”实质上是指“中华民族”这个主权民族
我国国号和《宪法》中的“中华”一词,在民族共同体意义上具有“中华民族”的含义。历史上无论是哪个民族,入主中原建立政权者,皆以取得中华正统自居。到了元明清三代,连续的“大一统”奠定了之后中国多民族国家的雏形,也为从“中华”的自在到“中华民族”的自觉奠定了基础。中华民国成立以后,不但在政治上宣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诞生,还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将“中华”纳入宪法范畴,同时也得到少数民族对“中华民族”的认可。1913年初,西蒙古王公会议发表声明:“蒙古疆域与中国腹地唇齿相依,数百年来,汉蒙久为一家。我蒙同系中华民族,自宜一体出力,维持民国。”37该声明反映了少数民族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弥足珍贵的。然而,这一时期,中国处于军阀混战和外敌入侵的混乱状态,在各种语境中的“中华民族”作为现代民族与政治共同体还只是初步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政治实体已经完全形成,作为一个民族共同体完全展现,“标志着中国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国家统一的基本实现,构建起了一个保障中华民族全体成员——中国人民——拥有和掌握国家政权的完整框架,从而为整个民族认同国家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实现了中华民族与国家的统一,建立了中华民族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从而为中华民族披上了国家的外衣,使其具有了国家的形式”。38根据“民族国家”的国际政治理论,中国是中华民族的民族国家,二者共享一个相互塑造的过程,这与世界上其他所有民族国家——如法兰西民族建立了法兰西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反过来塑造了法兰西民族——如出一辙,并非特例。
《宪法》中的“中华民族”属于“主权民族”。主权民族是“享有国家主权的民族”的简称,既是建立国家的主体,同时又是被国家塑造出来的客体。39《威斯特伐利亚合约》(Peace of Westphalia,1648)的缔结宣告神圣罗马帝国的哈布斯堡王朝的没落,取代帝国的是“由公民资格和民族性的重叠纽带联结起来的自主政治共同体”,40即现代民族国家。从欧美现代国家形成过程上看,建立民族国家的那个“民族”就是主权民族。主权民族是最高层次的民族概念,系个人最大的民族认同事项,个人基于公民的身份成为主权民族的一分子。在我国《宪法》制定之前,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在的实体已经历史地存在,并在近代抵御外敌的过程中逐步自觉;在《宪法》制宪过程中,中华民族的共同意志即中国人民的意志保证了宪法的合法性,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条款固定下来;在制定的成文《宪法》文本中,“中华民族”与地域意义上的领土“中国”,人口意义上的“中国各族人民”,主权意义上的“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等宪法概念高度统一。据此,《宪法》中的“中华民族”概念属于“主权民族”。
(三)法律法规中的“中华民族”具有多重涵义
实在法秩序中,一国的法律是一个规范体系,位于规范体系金字塔顶端的宪法扮演基础规范的角色,“可以从同一个基础规范中追溯自己效力的所有规范,组成一个规范体系,或一个秩序”。41以宪法中的“中华民族”概念的涵义为解释准则,下位法中的“中华民族”概念是在下述三种法律语境中使用的。
1.中华民族代表我国56个民族“多元一体”。
一方面,中华民族代表我国56个民族的整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中,“中华民族”最早使用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教育法》,其中第七条规定:“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该条款中的“中华民族”概念用于修饰和限定历史文化传统,其基本含义是对56个民族整体的通称,换句话说,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的是56个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各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传统都是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这种使用在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医药法》中更为明确,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条款中的“中医药”是汉族医药和少数民族医药的统称,在文义解释上,“汉族和少数民族”“我国各民族”以及“中华民族”三个法律概念的内涵完全相同。代表56个民族整体的中华民族概念,对应于《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的“全国各民族”和第四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
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在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语境下使用“中华民族”概念最为常见,除了《教育法》和《中医药法》之外,还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制定)第一条“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制定)第一条“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文物保护法》(2002年修订)第一条“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三条“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慈善法》(2016年制定)第五条“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等五部法律。在行政法规中,《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制定)第一条“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制定)第一条“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同样可以归为这类含义。在地方性法规中,代表56个民族整体的中华民族概念同样被广泛使用。42此外,涉及民族团结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所使用的“中华民族”概念往往也指代56个民族整体。43
另一方面,中华民族也代表我国56个民族的多元。除了我们耳熟能详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中华民族也代表我国56个民族的多元不但是一个事实,也是政治和法律上的常识。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一体包含多元,多元组成一体,一体离不开多元,多元也离不开一体,两者辩证统一。”44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几千年历史长河中,中国人民始终团结一心、同舟共济,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了56个民族多元一体、交织交融的融洽民族关系,形成了守望相助的中华民族大家庭。”45
从法律上看,我国《宪法》中有中华民族、汉族和少数民族等关于民族的概念和表述,《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使用了中华民族概念:“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使用了汉族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宪法》第四条使用了少数民族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2.中华民族代表中国。
在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语境下使用的“中华民族”概念,其基本含义等同于主权国家的中国。在我国现行法律中,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系第三部直接将“中华民族”写入其中的法律,也是首部专门调整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法律,其主要内容是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但同时也首次明确提出了在“台独”分裂势力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等三种情况下为了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处理台湾问题的底线。从整个法律文件的系统解释看,第八条所规范的“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其目的在于“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而该目的同时回应于《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目的条款,即“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第一条)。两相对照不难发现,“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与祖国和平统一、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相通的,中华民族就是代表中国。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新的《国家安全法》,首次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入法律。由此可见,中华民族与国家政权、主权、统一、领土完整以及国家重大利益密切相关,体现强烈的主权民族色彩。随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5年制定)第一条、《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制定)第一条都使用了该表述,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分别对接于弘扬民族精神,激发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国家的积极性以及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等内容,中华民族同样可以理解为代表国家的民族。此外,地方性法规也有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语境下使用“中华民族”的概念。例如,2018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作出修改,增加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的法定义务(第四条)。
最为重要的是,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其中,第三十二条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增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容,第三十三条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爱国统一战线”中的“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修改为“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从宪法修正案语段的逻辑解释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位于“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之后,可以理解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宪法所确立的国家任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建成现代化强国的高度一致性决定了中华民族与中国的高度一致性。
3.中华民族代表全国人民。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中华民族”概念还在“全国人民”“中国人民”“全国各族人民”“各族人民”的意义上予以使用。462001年国务院通过新的《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从该条款的语义解释看,风俗指社会上长期形成的风尚、礼节、习惯的总和,由自然环境差异而形成的习惯称为“风”,由社会环境不同而形成的习惯称为“俗”,而习惯指社会上长期形成并被多数人认可的行为方式。风俗习惯与生活于特定地域的人们密切相关,在法律文本中始终是指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风俗习惯。法条中“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就可以解释为中国人区别于外国人所特有的风俗习惯,那么,“中华民族”概念实指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全国人民的中华民族概念,对应于《宪法》序言各自然段中的“中国各族人民”和“全国各族人民”。在行政法规中,《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制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有“提高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的表述。就文化素质的主体而言,“中华民族”等同于全国人民。在地方性法规中,《辽宁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1997年修订)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有“保障中华民族繁荣昌盛”的表述,在计划生育管理的语境下,中华民族繁荣昌盛显然是侧重于人口数量的有效控制和人口素质的根本提高。该条例的立法目的可以解读为,辽宁省通过计划生育的执法管理,为全国人民素质的提升作出了地方性的贡献。《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2018年制定)第三条表述:“南京大屠杀是人类历史上灭绝人性的暴行,是中华民族的深重苦难,是南京城市永久的沉痛记忆。”所受“深重苦难”的主体也应当理解为经历战火的全国人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香港和澳门已经分别回归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也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从理论上讲,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了“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当于国家《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因此,两部基本法中的“居民”相当于宪法上的“公民”。然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据此,两部基本法的第二十一条均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特别行政区选出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由此可见,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属于全国人民,是全国人民的构成部分,从而排除了“非中国公民”。我国《宪法》序言明确指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据此可知,台湾同胞当然是全国人民的一部分。海外华人与祖国有着密切联系,《国籍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但是,《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据此,从法理上讲,只有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华人才能属于“全国人民”。当然,这也不排斥在文化意义上和政治宣传中将海外华人包含在“全国人民”乃至中华民族范畴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