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为了确保到2020年实现“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的目标任务,需要进一步提高扶贫精准度、避免盲目性,进而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措施实施要精准扶贫政策是扶贫理念的具体体现,扶贫政策要因情况区别化使用。在项目效益分配上,要同时处理好提高扶贫项目建设经济效益与增强农民获得感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要以扶贫项目建设和经营为纽带,带动贫困人口增收。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就是应用具有扶贫对象、扶贫措施、扶贫成效、数据分析、绩效考核等多功能的扶贫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通过其与扶贫项目库、民政银行教育住建等行业部门数据的对接,以此为基础运用智能分析模型对扶贫措施的叠加效应进行准确评估。
关键词:贫困人口;脱贫;贫困地区;贫困户;识别;政策;扶贫工作;评定;精准扶贫;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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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是我国深度贫困的集中地带,根据中央民族大学发布的《中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进展报告(2017)》显示,截至2016年底,按照现行标准我国仍有4335万农村贫困人口,其中民族八省(区)还有农村贫困人口1411万,这些贫困人口大多处于深度贫困状态。从2013年开始,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精准扶贫政策。精准扶贫,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在于精准。但在实施精准扶贫的过程中,贫困对象识别、减贫目标设定、政策措施实施、技术手段采用等方面,仍然存在着精准度低的问题。为了确保到2020年实现“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的目标任务,需要进一步提高扶贫精准度、避免盲目性,进而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贫困对象识别要精准
如何准确识别贫困对象是实施扶贫政策的前提,界定不清将增加减贫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武断性等问题的发生。目前我国的贫困识别标准是按照“八有一超”来执行的。“八有”即指有稳固住房、有饮用水、有电用、有路通自然村、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医疗保障、有电视看、有收入来源或最低生活保障;“一超”则是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以通过家庭或个人的“衣食住行”是否达到温饱状态来衡量贫困与否的标准,在最初设置上符合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但是也要看到这种标准设定存在着衡量尺度单一的问题。收入水平只是贫困的一个表现,但贫困实质上是人们在实现自己愿意过的那种生活中“可行能力”的短缺,如自强自立改变贫困意愿的缺失、获取信息能力的贫困、知识能力的贫困等,因此在衡量贫困标准时应该考虑增加对贫困者可行能力的考量,使扶贫指标实现可观察、可计量、可比较。
在识别程序上要强化基层的民主评议。目前,在贫困户的民主评议过程中存在着普通农户参与积极性不高,评定监督机制缺乏,评定受家族关系、人情关系、精英农户控制的情况,因此要以适度的利益激励、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与贫困户前期评定和后期监督,并对基层评定组织实行责任约束,从而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在识别机制上要建立起动态的识别机制,这种动态性一方面体现在对已经脱贫的要认真核实核准,完全脱贫的要及时销户,坚决杜绝“戴着贫穷帽子、过着富裕日子”的现象,另一方面要防止出现对贫困户过度清洗、借清退“甩包袱”的问题出现。
减贫目标设定要精准
现有贫困人口贫困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因病、因灾、因失去劳动能力等原因之外,贫困户自身的自身发展动力弱化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如有些贫困户安于现状、缺少实干劲头;有的贫困户“等着扶、躺着要”,靠穷吃穷,不愿脱贫;更有一些地区的贫困户,由于可以享受到一些福利而出现了争当贫困户的现象。因此我国减贫政策的目标应该从单一目标转向多样化目标的减贫政策,要注重扶贫与扶志、扶智的结合从而激发贫困群体脱贫的内生动力。扶志能够淡化贫困意识,增强摆脱贫困的信心,这既靠贫困群众自我的觉醒,也要靠扶贫政策的积极作为。一方面通过树立典型、讲脱贫故事、岗位设置等方式方法调动群众自力更生、自主脱贫的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设置一些享受政策的前置条件,比如有劳动能力但没有从事劳动的贫困对象,需凭参加就业培训、务工凭据享受有关政策补助等。扶智则应通过提高贫困人口的素质,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因此要增加贫困地区的“造血功能”,就要更加重视贫困地区人口的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从而提升贫困人口的脱贫技能。







